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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扶持劳务经纪人 劳务中介机构的 意见(试行)》的起草说明

索引号 640122-164/2021-00143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03-17
发布机构 贺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意见征集
关 键 词 劳务经济人

一、起草依据

全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激励我县农村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积极发挥引领带动就业作用,增强内生动力,扩大有组织转移就业规模,促进我县经济与转移就业高效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二、起草过程

按照区市相关文件要求,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牵头起草了《关于扶持劳务经纪人 劳务中介机构的意见(试行)》,经各部门研究反馈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扶持劳务经纪人 劳务中介机构的意见(试行)》。

三、主要内容

该意见分扶持对象、主要职责及扶持补贴资金、申报流程、申报要求、资金来源等共十条,明确专项资金设立、项目内容、申报审批、划拨使用、监督管理等具体规定。其中:

(一)关于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意见》第二条“劳务经纪人是指县域内,经就业服务或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劳务经纪人证书》,或从事二、三产业项目,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各类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中介服务、带动就业且帮助农民增加收入的个人。劳务中介机构是指经审批服务管理局登记注册、核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为我县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各类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的组织机构。”

(二)关于专项资金的来源

《意见》第九条“扶持、培训、管理资金优先从我县转移就业示范县奖励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局兜底拨付。”

(三)关于专项资金的扶持项目和内容

《意见》第五条“带动就业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年龄为16-60周岁之间、农村贫困劳动力年龄为16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意愿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均月工资2000元以上。”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转移就业人数、就业时间等申请转移就业补贴资金。

《意见》第六条“在我县转移就业过程中与各乡镇(场)工作配合度高、转移就业人数多、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和公信力的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可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优秀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原则上每年评选优秀劳务经纪人3-6人,每人一次性补贴资金2-4万元;评选优秀劳务中介机构2-4家,每家一次性补贴资金3-5万元。

(四)关于专项资金的申报方式

《意见》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三项作了详细规定,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年终集中奖励一次,经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提请会议研究事项

现提请政府专题会议审议研究《关于扶持劳务经纪人 劳务中介机构的意见(试行)》,审议通过后,提交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由政府办公室以规范性文件发文执行。

附件:1.《关于扶持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的意见(试行)

      2.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贺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1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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