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中心:
现将《贺兰县科学技术局请销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贺兰县科学技术局
2020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科学技术局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手续,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岗工作人员(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缺勤。如因公、因事、因病请假,要严格执行逐级报告和请假制度,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工作人员请假(除带薪年休假外)0.5天,经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分管领导知晓;请假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写假条;1天以上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假条交办公室保管并做好登记,请假人员返岗后及时销假。如遇紧急事件不能提前书面请假的,应在返岗后及时补写假条,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 因病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医院证明。
第六条 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其他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超出天数以事假处理。
第七条 干部年内请病事假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0天,超过规定天数的,年底考核不能评优评先(特殊原因除外)。
第八条 请假一律按照事前请假、事后销假的程序进行,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如遇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应先以电话等方式向领导请假,并报综合办公室,随后由本人履行书面补假手续。对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一律按照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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