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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113/2021-00153 文 号 贺科发〔2020〕87号 发布日期 2020-12-29
发布机构 贺兰县科学技术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科技项目管理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关 键 词 科技特派员 创业服务专项管理办法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贺兰县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专项管理办法》经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贺兰县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4号)及《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专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贺兰县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特派专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派专项主要面向基层,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农村科技创业与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设立的科技类专项,注重科技特派员服务、创新、创业能力的提升,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可持续发展,带动农民脱贫致富和民生改善强化内生动力的培养和提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贺兰县科技局科创中心主要负责专项的管理工作:

(一)征集评审确定专项资金项目。

(二)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会同县财政局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组织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第四条贺兰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一)审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科特派专项重点支持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类项目;支持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模式、新品种、新技术及农机农艺融合等大面积推广应用前的技术示范项目;支持市场前景广阔、能带动农民创业并实现增收致富的科技服务创业项目;支持探索建立科特派创业长效机制的创业项目;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扶贫等民生服务项目。

科特派专项资金依照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和专家评审结果综合确立,分为以下三个类别专项给予经费支持:

(一)成果转化类项目:主要支持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的新型经营主体、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区、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及科技特派员创业联盟、创业链建设项目。开展技术集成示范推广、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立项数量不超过立项总数的20%。

(二)创新创业类项目:主要支持科技特派员在农业产业关键技术环节开展示范推广、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生态观光农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人才培训,农产品销售拓展、服务生态移民创新创业服务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8万元。

(三)技术服务类项目:支持由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开展的科技特派员培训、交流、考察、跨区域合作以及其他服务科技特派员创业的项目等。每个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由科技局和相关服务机构根据合作服务协议,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引导银行、担保等机构加大对科技特派员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金融支农创新。对科技特派员的金融支持参照《宁夏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规发〔20185号)执行。

第八科技特派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享受科技特派员专项支持:

(一)申报的项目没有创新点的;同一项目年度内已被自治区、银川市科技特派员创业专项支持的;申请的特派员项目当年已被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

(二)科技特派员无创业基地、带动示范作用发挥不强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考核,不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培训、观摩等活动,金融信贷有不良记录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诚信口碑较差的不予支持。

(四)法人科技特派员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上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没有按时验收的、未通过的、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不得申报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专项。

第四章支持条件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项目支持对象必须是科技特派员。申请成果转化类和创新创业项目的,申请单位必须是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的企业或社团法人,即科技特派员企业,并且具有一定创业基础条件;申请科技服务类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与法人科技特派员签订科技服务合同或协议的服务地或服务单位。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应根据创新创业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科技特派员企业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经费的50%。对还在专项执行期内的科技特派员不予连续支持。

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十一条特派专项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申报方式立项。其申报、评审及审批程序如下:

(一)征集。县科技局联合财政下达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征集项目。

(二)申报。科技特派员根据通知要求,填写《贺兰县特派专项申报书》,提交科技局科创中心

(三)初审。科技局科创中心对科技特派员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后,按本办法要求逐项进行评审。

(四)评审。科技局科创中心联合财政部门、聘请行业专家采取网上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项目进行评审。原则上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遴选应充分考虑专家组成的专业性、配置合理性和回避制度。

(五)立项。 科技局科创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报科技局党组研究并向社会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后,下达项目计划批复文件。

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特派专项资金由财政和科技共同管理,县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安排,结合评审结果,将审核后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科技局科创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贺兰县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专项合同书》,并报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贺兰县科技局负责聘请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对科技特派员专项进行监督管理,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规范财务管理,按照预算列支项目经费,做到票务手续齐全,接受贺兰县科技局、财政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福利支出和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资金下达后,由于客观原因造成费用支出必须调整的,按程序进行报批,不得擅自更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执行合同书任务的,报科技局进行专题会议研究终止项目,并收回财政支持资金。

第十八条科技局科创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对科技特派员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检查、结题验收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将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违法违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其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或移交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验收与考核

二十科特派专项到期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科技局科创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和验收资料科技特派员验收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对项目的技术水平作评价。科技服务类项目由贺兰县科技局签署考核意见后进行备案。

第二十结题验收项目应由科技联合财政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考核验收小组,经会议评审考核验收。

第二十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三个月内进行整改,达标后再次提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科技局会同财政局依法收回项目资金,并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科特派专项应建立相应工作档案,档案由科技局科创中心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本办法由贺兰县科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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