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贺兰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贺兰县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特派员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覆盖所有乡镇和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高素质科技特派员队伍,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深入农村转化科技成果、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建立农村科技创业示范基地、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进行农业技术服务,带动农民增收的各类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土专家。
二、主要职责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职责
以政府支持为引导, 鼓励科技特派员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带管理,通过技术入股和成果转让等方式,与农民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构建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全产业链增值和品牌化发展,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补齐农业农村短板、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
(一)开展生产技术服务。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帮助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对农民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二)开展示范推广活动。引进、示范和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依托科技示范基地,帮助农户和企业运用新技术、新成果、新装备、新模式,提高生产和市场竞争力。
(三)开展科技创业活动。通过技术入股和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领办、创办、协办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和涉农企业。
(四)其他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科技活动。
三、选派条件、对象和程序
第四条 选派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信用记录,工作扎实,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二)熟悉“三农”工作,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或其它创业特长,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创新发展、创新思维强,热心农业工作的企业法人;
(三)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高中以上)、助理以上技术职称、实用技术专长、具有创办技术示范点(基地)、组织技术培训能力;
(四)兼职服务型和离岗创业型科技特派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作单位批准同意;
2、离岗创业科技特派员按规定与工作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
3、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选派对象
(一)农业科技人员、乡土人才(土专家)、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
(二)区内外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自愿来我县担任科技特派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技能人员;
(三)自愿投身农村经济发展、创办领办企业、具有经营管理能力和一定专业特长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选派方式
(一)双向选择。企事业单位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人员与服务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双方自愿的原则达成一致后,经科技局备案选派为科技特派员;
(二)定向选派。根据工作任务、项目需求或服务对象的需要,定向选派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人员或企事业单位与服务对象结对帮扶。
第七条 选派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科技局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县科技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考察,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经党组研究以正式文件形式做出批准决定。
四、工作制度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县科技局科创中心考核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可续聘(在职或离岗的特派员要征求原单位意见)。
第九条 县科技局每半年组织科技特派员召开行业分会,开展观摩、外出考察、培训等活动,年终召开总结大会。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每年须向科技局汇报本人的工作、学习、培训、科技合作及创业进展等情况,年终写出总结报告。
五、日常管理与考评
第十一条 建立科技特派员档案管理制度。县科技局科创中心统一建立特派员工作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科技特派员个人简明资料、服务的工作内容、阶段性工作实绩、考核考评意见、创新成果和突出贡献与经验等内容。
第十二条 建立检查督促制度。在职科技特派员驻基层工作期间,由使用单位会同科技局科创中心和派出单位共同做好特派员的跟踪管理,对特派员驻村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考核鉴定制度。由县科技局科创中心同派出单位、使用单位,对在职科技特派员进行半年工作考评和年终考核鉴定。
第十四条 建立日常考核制度。县科技局科创中心每年年终应对所选派的非在职科技特派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总人数的15%。考核结果记入科技特派员档案,作为推荐科技特派员申报科特派专项项目和实行以奖代补的条件。
第十五条 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化考核指标和权重,创新考核方式。考核中可邀请组织、人社以及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鼓励以政府购买第三方中介组织参与考核评价工作。考核内容包括职业操守、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和爱岗敬业的表现,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数量、效益等。
第十六条 对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以下任情况应解除科技特派员身份。
(一)聘期内两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不接受管理、5次以上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科创中心具体负责各项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