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获取本单位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贺兰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机构职能、政策解读、规划计划、工作动态、公示公告、业务栏目等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贺兰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依法指定的信息公开场所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告,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贺兰县科学技术局
办公地址:贺兰县政务中心D座1楼107室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 14:30—18:30;冬季8:30—12:00 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1-8061367
传真号码:0951-8061367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应填写《贺兰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它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页申请。申请人可登录贺兰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贺兰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提交即可。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从贺兰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递交。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贺兰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处理
(1)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2)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5)涉及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7)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三)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贺兰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