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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实施方案

文 号 贺社建办发〔2019〕5号 发布日期 2019-05-0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民政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务监督机制,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保障村民管理村务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农村基层治理机制,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通知》(宁党厅字〔2017〕39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宁社建发〔20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切实保障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村集体利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都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准确把握定位,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自治机制和村级工作运行机制的完善,是村民监督村务的主要形式;严格依法监督,保证和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村级事务公开公平公正。

二、完善组织机构

(一)明确人员组成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委员2名,应当有妇女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本村党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熟悉村情,热心公益,协调议事能力强。

(3)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居住在本村。

(4)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财会、管理知识和监督能力。

(5)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近亲属;村文书、村报账员;参加邪教组织或其它非法组织活动的;正受到刑罚处理的;无故拖欠村集体资金不还的;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处理未满三年的;组织或参与非访的等。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辞职、职务自动终止和补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保障工作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场所,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集中办公,每位村监会成员的办公空间不得少于3平方米。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纳入村“两委”办公经费中统筹解决。

(三)规范名称及印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贺兰县××乡(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牌匾为40厘米×60厘米横挂式铜牌,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制作,在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中办公的场所内悬挂。

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的模式、制发、使用、保管、追责等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法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1、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程序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县、乡(镇)、村务监督委员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排。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刻制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乡级人民政府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对不按程序刻制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2、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

乡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要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

3、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印章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级人民政府暂时代管。乡级人民政府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务监督委员会。

(四)加强工作补贴

县人民政府将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纳入县(区)财政预算统筹解决。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采取“基础补贴+绩效补贴”的方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工作补贴不低于当地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补贴标准的20%;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80%,且每年根据贺兰县上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比例适当增长。

三、落实监督内容和程序 

(一)明确监督内容

1、村务决策的监督

(1)对村务决策的监督内容主要是:监督村务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公平合理。对一般违规决策的,应及时指出并要求村民委员会纠正。 

(2)对村民委员会的决策、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可建议提请村党组织或乡(镇)协助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对村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违反决策程序、违背公平合理的决策,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党(工)委和纪(工)委反映并协助纠正。 

2、对村务公开的监督

(1)监督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监督的村务公开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等内容,重点是财务公开。 

(2)监督村务公开是否及时、规范。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等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至少每月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及时公开。 

(3)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具体方案或事项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在公开内容上盖章。对公开事项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3、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1)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决策应科学、民主,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村务决策监督的规定进行监督。 

(2)监督项目是否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监督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发现招投标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3)监督标后管理是否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禁止随意变更工程设计。 

(4)监督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参与工程建设质量验收。 

(5)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资金管理监督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支付进行监督。 

4、对资金管理的监督

(1)对资金管理的监督内容主要是:监督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备用金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等。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订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对财务支出的审核。请农经部门和财政部门给出意见。

(3)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审核票据时,对手续不完备的票据应退回整改,手续完备后方可盖章;对确认不合理的开支可以拒签。对有争议的票据,可提请村联合议事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可报销的,可凭有关决议予以入账报销。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对资产资源管理的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督。 

(1)监督资产资源处置决策。资产资源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监督。 

(2)监督资产资源处置程序。按规定应实行招投标的资产资源处置项目应进行招投标。村务监督委员应监督资产资源处置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时向乡(镇)有关部门反映招投标违规违纪行为,并协助进行调查。 

(3)监督资产资源处置后的财务收支。资产资源处置完成后,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按照对资金管理监督的规定,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资产资源处置的收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督促及时纳入乡(镇)统一管理。 

6、对村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

(1)督促村干部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督促村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完成村级创业承诺。 

(2)发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上级反映。 

(3)协助乡(镇)开展对村干部的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考核测评等工作。 

以上六项内容的监督要点、监督方式和监督要求,参照《贺兰县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目录》(附件一)执行。

(二)明确监督程序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民情恳谈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2、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3、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细化考核机制

(一)考核方式及时间

对全县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考核实行百分制,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平时考核的加减分;二是年终考核70分;三是民主测评30分(其中乡镇纪委测评15分,村民代表测评15分)。

年终考核由各乡镇场组织实施,于每年12月底前结束,县民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抽查部分村的考核情况。

(二)平时考核加减分

1、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成效突出,受到上级领导肯定或经验做法以书面形式进行交流的,视情加2-10分。 

2、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做法、成果在上级媒体上进行报道的视情加2-10分。 

3、因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不力,出现越级访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事先报告的除外),每起减1-4分。 

4、因监督不到位,致使村经济遭受重大损失或村主要干部被查处的,每起减10分。 

5、在月度、季度抽查中发现监督职责落实不到位的,每起减1-10分。

6、其他对村务监督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扣分,每起不超过10分。

(三)年终考核(70分,每项10分,按“好9-10分、良好7-9分、合格6-7分、差6分以下”四个档次打分) 

1、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健全,做到“五有”:门前有牌子、办公有场所、工作有制度、监督有印章、记录有本子。(10分) 

2、认真履行职责,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村级资金管理、村级资产资源管理、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六项监督内容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并取得成效。(10分) 

3、认真执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中规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八项工作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并向群众公开。(10分) 

4、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记录规范、详实,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执行情况纪录、监督行政村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情况记录、监督村级财务管理情况记录、监督村集体经济合同和项目招投标情况记录、监督村干部履职情况记录、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的记录、收集整理村民意见建议的记录、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10分) 

5、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和财务审核工作,村级所有财务凭证必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并盖章,按月公开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10分) 

6、每年年底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有书面工作报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述职报告。(10分) 

7、积极协助乡(镇)纪委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措施(10分)。 

(四)民主测评(30分) 

1、各乡(镇)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整体评价(15分)。测评综合满意率在90%以上的得15分,75-89%得10分,60-74%得5分,60%以下不得分。 

2、村民代表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评价情况(15分)。测评综合满意率在90%以上的得15分,75-89%得10分,60-74%得5分,60%以下不得分。 

(五)年终考核和民主测评工作基本程序

1、各乡镇场深入各村(居)实地考核,组织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2、对各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测评。 

3、汇总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4、 按照考评结果兑现奖励。 

(六)考核结果的确定和使用 

1、考核结果的确定。考核共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2、考核结果的使用。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报酬与年度考核相挂钩,优秀等次按120%发放,良好等次按100%发放,合格等次按80%发放,不合格等次不发。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次被评为不合格的,责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做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按照程序予以罢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县委组织部要牵头协调,民政局、政研室、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共同参与,加强指导。村党组织要在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要积极探索村级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规律,总结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的运作机制,不断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二)通力配合,促进规范

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村务监督工作的再监督,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法律审查,对各责任单位不作为进行严肃问责。组织部负责牵头村务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培训;民政局、政研室、财政局、农牧局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三)严明纪律,确保实效

1、村务监督委员会不得滥用监督职权阻碍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对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利用监督职权谋私利、泄私愤、搞无原则纠纷、挑起矛盾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要按照罢免或职务自动终止程序,终止其职务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村务监督委员会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或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村党组织或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应当制止与纠正,保证、保障和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正常独立开展工作,发挥其民主监督作用。

3、乡(镇)或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违规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以及停止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和成员职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拖延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换届选举的;

(3)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

(4)打击报复或对举报、质询拖延不处理的。

附件:贺兰县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目录

贺兰县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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