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县城  ★国家卫生城市  ★国家园林县城  ★西部百强县
您当前浏览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信息公开目录>贺兰县民政局>信息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关于村委会补选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 号 贺民发〔2019〕139号 发布日期 2019-08-0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民政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南梁台子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村委会补选工作,根据县委组织部和民政局“两委”补选工作“回头看”工作组现场指导中发现的问题,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补齐村委会、村监会成员及村民代表

(一)补选工作“回头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现场反馈,请各乡镇场、南梁台子管委会按照《指导意见表》所列内容,组织各村如期整改。对于违反选举程序的行政村,由各乡镇、南梁台子管委会组织重新补选,并将补选结果报民政局备案。

(二)各乡镇、南梁台子管委会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宁社建发〔2016〕3号)等相关规定,督促指导村监会、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成员出缺的行政村,依法推选补齐,并将结果报民政局备案。

(三)对已离任(包含死亡)的村委会、村监会成员及村民代表的当选证书,由所属乡(镇)政府统一收回交民政局,并递交《关于要求发放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当选证的函》(附件一)和《××镇(乡)拟下发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名单》(附件二),《××乡(镇)拟下发村民代表当选证名单》(附件三),《××乡(镇)拟下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当选证名单》(附件四)。民政局将对补选产生的相关人员颁发当选证书。其中村委会成员当选证书与选举结果报告单比对一致后发放。

二、进一步规范村监会名称、牌匾和公章

在本次检查中,发现部分行政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名称、牌匾及牌匾悬挂不规范,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宁党办〔2015〕33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宁社建发〔2016〕3号)文件要求,我县村监会名称统一规范为:贺兰县××乡(镇)××村村务监督会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牌匾为40厘米×60厘米横挂式铜牌,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制作,在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中办公的场所内悬挂。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县、乡(镇)、村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排。即:“贺兰县××乡(镇)××村”在五角星外自左而右环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五角星下方横排。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一律由乡(镇)人民政府到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厂家刻制。所更换印章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回,自公安机关备案之日起,原印章作废,所涉及事项不再具备法律效力,各乡镇、南梁台子管委会于8月底前完成印章更换,并将印章更换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民政局备案。

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的模式、制发、使用、保管、追责等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要求发放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当选证的函

    2、××镇(乡)拟下发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名单

    3、××乡(镇)拟下发村民代表当选证名单

    4、××乡(镇)拟下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当选证名单

贺兰县民政局        

2019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