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县城  ★国家卫生城市  ★国家园林县城  ★西部百强县
您当前浏览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信息公开目录>贺兰县民政局>信息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贺兰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就医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贺民发〔2022〕35号 发布日期 2022-05-1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民政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有关单位:

加强贺兰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就医服务管理,进一步完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住院医疗期间的照料护理及资金使用,确保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兜牢特困人员看病就医保障底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687号)《银川市特困人员供养暂行办法》(银政发〔201520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2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有集中供养需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通知》(宁民字〔202073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财政部令第10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规范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患病必须坚持就近就医、逐级转诊原则。供养服务机构在为特困人员提供就医服务时应坚持以人为本、重点保障、平等对待、及时救治的原则。

第二条 贺兰县范围内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就医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住院就医服务

第三条 特困人员的供养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根据照护服务需求和自身条件,采取与医疗机构合作或内设医务室等形式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主动与医保定点医院建立特困人员送医就医绿色通道。

第四条 供养服务机构要规范特困人员送医就医程序,完善住院陪护制度,做好就医陪诊、医疗费用先行垫付、住院陪护、护工申请和报批备案工作。

第五条患病住院经医院确认需要护工照料护理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派工作人员陪护,并签订委托住院照料护理协议;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无法陪护的,由本人或委托供养服务机构向县民政局申请安排正规护工公司的护工进行24小时陪护,并签订委托住院照料护理协议。

第六条患病住院经医院确认需要护工照料护理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无法陪护的,县民政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确定护工公司,以保证贺兰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就医住院陪护需求。

第三章 就医服务费用

第七条根据医院分级和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护工陪护费日标准原则上按照护理等级的不同(三级护理、二级护理、一级护理、特级护理),参照市场价执行。

第八条因患重特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的、在法定节假日期间进行陪护的、以及患病特困人员住院期间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提高陪护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费日标准,但调整幅度不得高于原同一护理级别陪护费日标准的50%。

第九条  县民政局在收到供养服务机构或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护工陪护申请后,向护工公司派单,收到派单的护工公司应在当日内向县民政局反馈陪护费用及服务内容,承担陪护任务。

第十条在开展陪护前,护工公司应首先根据病人的护理等级,与县民政局采用书面商议的方式约定陪护费日标准,陪护费日标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缘由确需调整陪护费日标准的,护工公司必须先与县民政局进行协商,在征得县民政局的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否则不予结算陪护费用。

章  陪护费用结算

第十一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病愈出院,出院手续由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同时供养服务机构应与护工公司核对好特困人员住院期间护工实际陪护天数,向护工公司提供患病特困人员的病情诊断书和出院证等住院手续复印件。护工公司在与供养服务机构核对完护工陪护天数后,凭签订的住院照料护理协议患病特困人员的病情诊断书、出院证等住院手续复印件,与县民政局结算陪护费用。

第十二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由供养服务机构派出工作人员陪护的,工作人员陪护期间的食宿费,参照本地差旅费规定执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住院期间,所需生活、护理等经费,按标准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由民政局委托护工公司陪护的,民政局按照协议价格支付陪护费,集中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所需生活及护理用品等经费,按标准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县民政局在收到护工公司提供的发票及特困人员住院手续等结算资料后经审核无误,根据被陪护人员满意度,依据服务协议,将陪护费用拨付到护工公司账户。

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住院照料护理工作由民政牵头,供养服务机构、护工公司各司其职。

民政局负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住院期间陪护照料护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住院陪护费的审批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供养服务机构、护工公司等开展照料护理服务;负责核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相关费用

供养服务机构负责负责特困人员住院、出院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协调特困人员医疗及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局开展住院陪护费的议定、住院照料护理协议签订、陪护天数核对和费用结算工作。

护工公司负责组织派遣护工开展陪护工作;根据病患就医医院、民政局及供养服务机构提出的特困人员住院照料护理要求,督促护工做好陪护工作。

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县民政局应定期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住院照料护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不定期对护工公司陪护服务质量进行抽检,对被陪护人员满意度进行测评,并向供养服务机构、护工公司进行反馈,督促整改,确保护工提供的照料护理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发现集中供养机构或护工公司的工作人员存在欺虐特困人员、虚报、冒领、套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0日起执行,由贺兰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贺兰县民政局         

2022年5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