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街道、各科室中心、各养老服务设施:
现将《贺兰县老年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到位。
附件:1.贺兰县老年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2.贺兰县老年人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
贺兰县民政局
2022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贺兰县老年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县老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帮助老人补偿功能,促进老人更加便利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老人辅助器具服务内容包括:信息咨询,评估适配,使用指导,借用、展示、体验,回收利用,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坚持保基本、全覆盖,公益性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为有需求的老人提供个性化、便利化辅助器具服务。
第四条 本县老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服务”。
(一)县民政局负责规划本县老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服务管理制度。
(二)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老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
(三)县老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马家寨日间照料中心)负责全县老人辅助器具服务的技术指导与组织实施工作,开展辅助器具县级评估、技术培训、适配定制和展示、体验等服务,指导老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四)乡镇(街道)依托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社区老年人服务站等场所建立老人辅助器具服务站,承担辅助器具初级评估、借用租赁、使用指导和服务回访等工作。
(五)社区(村)应开展辅助器具政策宣传、协助老人申请辅助器具和转介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局根据《关于实施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的通知》(宁民发〔2021〕25号)文件要求,及时回收老年人辅助器具,组织开展辅助器具回收再利用服务工作,回收再利用的辅助器具经专业检测合格后,可用于租赁和借用服务。
第六条 老人申请辅助器具,应到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服务站的老人辅助器具服务站在进行老人辅助器具评估后进行借用。
第七条 申请与审批。老人(或代办人)提交《贺兰县老人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老人辅助器具服务站评估后,经村(社区)审批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贺兰县老年人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
残疾类别 | 身份证号 | 残疾证号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家庭情况 | 享 受最低生活保障 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 享 受重残无业生活补助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 享受其他政策 | |||||||
申请辅助器具名称 | 申请人签字: | |||||||
老人辅助器具服务站 | 签字: 盖章: 日期: | |||||||
村(社区)审批意见 | 配发辅助器具名称及型号: 方 式:免费借用 低 偿租赁 签字: 盖章: 日期: | |||||||
领取人签字 | 签字: 日期: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