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对我局2023年制定的《民政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进行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贺兰县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原《民政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废止不再使用。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贺兰县民政局
2025年11月5日
贺兰县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细则》)文件精神,在民政系统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现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贺兰县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 娟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 组 长: 张 喻 花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田沛霖: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蔡鹏程: 副局长(挂职)
成 员: 黄彩琳 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段荣珺 养老服务、项目负责人
桂杰雄 安全生产负责人
徐嘉慧 殡葬管理负责人
蔡政文 区划地名负责人
周红伟 社会组织管理负责人
景宁宁 财务负责人
张丽茹 核对中心负责人
魏 鹏 社会救助中心负责人
李 虎 婚姻登记负责人
领导小组全面监督和指导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工作原则
依据“谁起草、谁审查”“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准则,各科室、中心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具体工作,全面做好本科室(中心)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政策制定环节严格落实审查要求,对已出台政策措施定期开展评估清理,坚决杜绝各类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条款,确保民政领域政策措施符合市场竞争基本规则。
三、审查对象
我局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文件均需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民政领域市场准入管理、政府采购、养老服务等产业发展扶持、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社会组织经营行为规范、社会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标准等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四、审查流程
1.各科室、中心在政策措施起草阶段,应首先判定文件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对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可免于公平竞争审查;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须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方式及流程开展自我审查,如实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并与政策文件材料一并报送综合办公室复核。书面审查结论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以备查验。
2.综合办公室对报送材料进行复核,经审查确认未违反任何审查标准的,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起草科室、中心按公文发文程序办理审批签发;若复核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况,须及时退回起草科室、中心进行调整,调整后重新提交复核。
3.与其他单位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实施的,由局内承办科室、中心负责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单位牵头实施的,按职责分工由牵头单位主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我局承办科室、中心做好配合衔接。
4.由我局代县政府(政府办)草拟、以贺兰县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或规范性文件,由局内承办科室先行完成公平竞争审查,经综合办公室复核合格后,再提交法律顾问开展合法性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政策措施,一律不予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
五、定期开展存量清理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各科室、中心需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审查标准及评估要求,定期对现行有效的民政领域政策文件及措施进行全面评估。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区分文件效力、实施年限及影响范围等不同情况,合理把握清理节奏,有序推进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清理废除工作,确保政策体系与公平竞争要求持续适配。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统筹协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能,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情况通报、统计分析、规范指导等工作机制。加强与县内相关部门的横向协同,强化局内各科室(中心)的上下联动,逐步构建覆盖民政政策全生命周期、规则体系完备、权责划分清晰、运行高效顺畅、监督制约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
2.狠抓能力建设。组织全体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民政工作特点,常态化开展政策解读、共性问题研讨及典型案例分析,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识和专业工作能力。
3.强化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明确举报问题的受理、核查、处理及反馈流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权威性和实施效能。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 ||||||
涉及行业领域 | ||||||
性质 |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草案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 |||||
起草科室 | 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审查科室 | 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 ||||||
竞争影响评估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与退出条件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权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性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反给与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
五、是否违法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 ||||||
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是□ 否 □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审查科室 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 盖章: 时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