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
根据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分类施救、重点救助。
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用途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城乡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等项支出。
三、灾区人居住房恢复重建建房对象
一般分为:房屋倒塌户、严重损坏户和一般损坏户。
四、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补助项目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补助项目有七项: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灾临时生活救助。
五、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补助内容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城乡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一般控制3个月以内,3个月以上转为冬春生活困难救助)。
3、旱灾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饮水和口粮等基本生活。
4、冬春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饮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
5、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用于帮助因灾人居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人居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一般损坏人居住房的维修。
6、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7、因灾临时生活救助,用于因直接遭受自然灾害侵害,自救能力弱,生活十分困难,急需临时救助的受灾群众。
六、宁夏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
1、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天),应急过程每人330元。
2、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每人每天30元。
3、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资金,每人10000元。
4、旱灾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每人每次80元。
5、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每人每次100元。
6、倒塌或严重损坏人居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资金,每户28000元;损坏人居住房维修,每户6000元,每间2000元。
7、因灾临时生活救助,市、县(市、区)可给予每个家庭每年总额不超过2500元救助。乡(镇)政府可给予每个家庭每年总额不超过1500元救助。
七、申请自然灾害基本生活救助的流程
1、由需救助受灾群众对象本人写出申请书(由民政厅提供统一制式表格)。
2、村委会收到申请后,入户了解情况。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民政办收到救济对象的申请报告和村委会调查公示报告后,下村复查。对符合程序,情况属实的,报乡(镇)政府审核。
4、乡(镇)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八、冬令春荒救助资金的下拨时限
各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下拨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通知后及时下拨资金,严格按照拨款文件明确的用途加强使用管理,并根据本办法中明确的自治区、市、县三级分担比例安排本级资金。其中:冬令春荒救助资金:县(市、区)要在收到拨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的60%落实到户、到人;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县(市、区)在收到拨款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受灾群众。
九、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
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灾害应急救助资金要在灾后第一时间尽早发放。
十、倒塌人居住房恢复重建和损坏人居住房维修资金审批发放程序
受灾群众到指定单位、地点申报,由民政部门组织排查评估,填写《宁夏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审批表》、《宁夏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登记表(公示表)》,经村评、乡审、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十一、旱灾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
受灾群众申请,填写《宁夏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审批表》、《宁夏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登记表(公示表)》,经村评、乡审、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十二、因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
1、市、县(区)民政局因灾临时救助发放程序:受灾群众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宁夏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审批表》,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民政局救灾专干审核,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分管副局长审签,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2、乡(镇)因灾临时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受灾群众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宁夏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审批表》,村委会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盖章,乡(镇)民政专干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分管副乡(镇)长审签,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十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监督方式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内部监督,实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发放的每一笔救灾资金必须在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设定的固定地点窗口公示。
十四、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检查方式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问题。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违规使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后果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挤占、截留救灾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贺兰县民政局
2018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