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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贺兰县2022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 号 贺乡振领发〔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12-0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县委各部门、县直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驻县区(市)属单位:

现将《贺兰县2022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产业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        

20221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2022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

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产业扶持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十四五”规划》政策文件精神,全面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加快推进种养殖产业发展,扶持帮扶车间带动就业,持续改善移民群众和脱贫人口生活水平,推动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目标任务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之年,也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关键之年。为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统筹兼顾、分类施策,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扶持对象发展能力为目标,切实加大对重点群体投入,激活庭院经济效益,丰富产业类型,增强发展活力,有效发挥示范创建带动作用,积极探索资金使用长效机制,持续推动贺兰县2022年乡村振兴产业扶持政策落实见效,移民群众持续增收致富,内生动力进一步激发,为稳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二、扶持对象

政策扶持对象为全县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洪广镇广荣村、欣荣村、洪广社区(吉荣苑)、暖泉农场社区,金贵镇银光村、江南村,南梁台子管委会隆源村、铁东村、铁西村9个重点村移民和立岗镇插花移民;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类经营主体。

三、扶持政策

(一)养殖和种植业扶持

1.个人养殖和种植业扶持

1)移民户养殖补助。对存栏牛3头以上(含3头),养殖数量较上一年度增加且养殖达到6个月以上的(养殖时间自申报核实之日起计算),每增加一头牛给予1500元补助;存栏肉羊养殖30只以上(含30只),养殖数量较上一年度增加且养殖达到3个月以上的(养殖时间自申报核实之日起计算),每增加一只羊给予100元补助;梅花鹿养殖2只以上(含2只),养殖数量较上一年度增加且养殖达到6个月以上的(养殖时间自申报核实之日起计算),每只鹿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存栏猪养殖10头以上(含10头)且养殖达到3个月以上的(养殖时间自申报核实之日起计算),每头猪一次性给予100元补助。各项养殖补助户均年内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2)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养殖补助。对存栏牛1头以上(含1头)且养殖达到6个月以上的(养殖时间自申报核实之日起计算),每头牛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存栏肉羊(猪)养殖10只(头)以上(含10只或头)且养殖达到3个月以上的(养殖时间自申报核实之日起计算),每只(头)羊(猪)一次性给予100元补助;梅花鹿养殖1只以上(含1只)且养殖达到6个月以上的(养殖时间自申报核实之日起计算),每只鹿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年内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除上述养殖品类外,利用自有庭院设施和空闲院落规模发展家禽、中蜂等特色养殖业,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

3)移民户种植业补助。租用大棚自己发展种植的移民户,每栋大棚按年租金的50%给予补助。在产业园内通过与企业协议合作发展食用菌种植的移民,由其先行购买菌棒(1万棒以上),经乡镇审核验收后,按照30cm菌棒补助1/棒,38cm及以上菌棒补助2/棒的标准补助给农户;大棚内土地种植食用菌的每亩补助3000元(按照棚内面积计算)。发展枸杞芽菜种植的,对购进枸杞芽种苗按照每亩一次性补助3000元。除上述种植品类外,在自有大棚、自有或承租的土地上自主发展包括辣椒、西红柿、茄子等蔬菜和果蔬种植业的,且种植面积在1亩以上,每亩补贴500元。自愿购买村集体二代以上日光温室发展种植业的,按棚内面积每亩补助3万元。

4)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种植补助。租用大棚自己发展种植的,每栋大棚按年租金的60%给予补助。在产业园内通过与企业协议合作发展食用菌种植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由其先行购买菌棒(5千棒以上),经乡镇审核验收后,按照30cm菌棒补助1/棒,38cm及以上菌棒补助2/棒标准补助给农户;大棚内土地种植食用菌的每亩补助4000元(按照棚内面积计算)。发展枸杞芽菜种植的,对购进枸杞芽种苗按照每亩一次性补助3200元。除上述种植品类外,在自有大棚、自有或承租的土地上自主发展包括辣椒、西红柿、茄子等蔬菜和果蔬种植业的,且种植面积在1亩以上,每亩补贴600元。自愿购买村集体二代以上日光温室发展种植业的,按棚内面积每亩补助5万元。利用自有庭院设施和空闲院落发展特色种植业,包括葡萄、枸杞、蔬菜、花卉、苗木、中草药、食用菌、瓜果等前景好、附加值高的作物,每户额外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

5)产业设施及饲草补助。鼓励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发展养殖业。发展青贮饲草种植,每亩补贴300元;新建青贮池且每户仅限1座,使用预制板或混凝土浇筑,池壁()厚度在10厘米以上且贮草50立方米及以上每座补贴3000元,新建青贮池需向乡镇申请备案,乡镇汇总情况后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县自然资源局同意后方可建设。

2.企业养殖和种植业扶持

1)发展规模养殖业。企业或合作社在重点移民村发展养殖业,对肉牛养殖企业,自有肉牛存栏50头以上,且养殖达到6个月以上的(养殖时间自申报核实之日起计算),每头自有肉牛一次性给予500元补助,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肉羊养殖企业,自有肉羊存栏1000只以上,养殖达到3个月以上的(养殖时间自申报核实之日起计算),养殖期间每只自有肉羊一次性给予1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生猪养殖企业,自有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养殖达到3个月以上的(养殖时间自申报核实之日起计算),养殖期间每头自有生猪一次性给予1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梅花鹿养殖企业,每带动一户移民、脱贫户或监测对象自主参与养殖,养殖期间一次性给予每头5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上在企业、合作社托管托养的肉牛、肉羊、生猪,按其托管数量补助,补助资金的50%补给农户,剩余50%补助资金补给企业或合作社。

2)设施农业补助。新建标准化设施农业,规模在20栋及以上,建成验收后,按建设面积(棚内面积),大拱棚给予每亩1万元补助,二代以上全钢架日光温棚给予每亩2万元补助,当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设施农业项目均与移民直接受益分红或承租相挂钩,其中50%项目补助资金作为村集体和移民入股资金,50%项目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村集体入股的资金由村委会与企业(合作社)签订协议,入股资金分红年收益由协议双方商议。在移民村(社区)实施滴灌设施的企业,带动劳动力100人以上且稳定就业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的产业,按照600/亩(实施滴灌改造面积)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当年享受自治区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3)发展规模化种植业。对于通过流转重点移民村移民的土地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种植的新型经营主体,实施标准化食用菌种植的,稳定带动移民(就业时间达到6个月)30人以上且新增农户合作种植或托管种植不低于50户,经审核验收后按照其自主种植使用菌棒数量(不含销售给农户的菌棒)给予补助,其中30cm菌棒补助1/棒,38cm及以上菌棒补助2/棒;大棚内土地种植食用菌的每亩补助1500元(按照棚内面积计算);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发展建设高端智能设施温棚,带动移民30人以上务工,稳定就业6个月且每栋占地20亩以上,每亩补助10万元,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2021年已享受过补助的企业不再重复补助。发展葡萄、水果番茄、瓜菜等设施种植业,带动移民户、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20人以上务工,稳定就业6个月且集中连片种植面积在30亩以上,每亩补助500元,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属于传统种植业的,集中连片种植面积在30亩以上的,按设施农业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

(二)劳务产业扶持

1.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务工、创业扶持

1)就业务工补助。2022年度,对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外出务工人员进行补助。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户个人,自主务工或通过劳务协会组织劳务就业,年度务工收入达到1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年度务工收入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年度务工收入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年度务工收入达到4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年度务工收入达到6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对在就业帮扶车间稳定就业(就业时间达到6个月)的,在务工补助基础上额外补助2000/人。年内每人最高补助不超过6000元。

2)自主创业补助。对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利用固定场所自主创业,取得营业资格,正常开业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无经营店面但在农贸市场办理并持有摊位证的自主创业者,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每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以前年度已经享受自主创业补助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不再给予以上补助,但提供正规经营票据且金额达6万元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对于满足以上补助条件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利用自有庭院设施和空闲院落发展特色手工,包括特色食品、特色手工艺品,创办剪纸、刺绣、手工陶艺等手工作坊和非遗工坊,设立帮扶车间等,或利用自有庭院设施和空闲院落,自主合法经营特色民宿、家庭旅馆、休闲农庄、农家乐、小型采摘园、培训基地等特色休闲旅游,自主或与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合作经营发展代收代储、产品代销、原料加工、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等生产性服务,利用自有庭院合法经营电商销售点、直播带货点、快递代办点等,开办小超市、小餐饮、理发店、修理店等生活性服务业,每户额外一次性给予500元补助;对于以前年度已经享受自主创业补助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提供正规经营票据且金额大于1万元但不足6万元的,且利用自有庭院设施和空闲院落自主经营的,每户仅一次性给予500元补助。本条政策与《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打好“就业收入扩增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20225号)中“支持群体创业”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2.劳务企业扶持

1)就业帮扶车间。企业培训补助。对入驻企业,根据岗位工种需要,通过培训或以工带训合格后能够就业,按照吸纳移民10人以上(其中脱贫户、监测户不少于30%),稳定务工时间在6个月以上,流水线生产企业人均月工资不低于2500元,手工制作生产企业或合作社人均月工资不低于2500元,入驻企业每人补助培训费300元;企业用工奖励。对入驻企业吸纳移民10人以上就业(其中脱贫户、监测对象不少于30%),稳定务工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流水线生产企业人均月工资不低于2500元,手工制作生产企业或合作社人均月工资不低于2500元,按吸纳的移民稳定就业6个月平均工资的30%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运输补贴。进驻就业帮扶车间的企业,按照每月运输费(正式票据)的10%给予补助,每季度发放一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社会保险补贴。进驻就业帮扶车间的企业,与农户(含本村移民、脱贫户、监测对象、贺兰县农村户籍农户)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企业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的30%给予补贴。

2劳务经纪人和劳务输出组织。对已在相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各项证照齐全的劳务派遣公司或劳务协会等,对外输出贫困劳动力的给予支持奖励。其中,对稳定输出移民10人以上30人以下,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100人以上(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不少于20%),且务工时间在3个月以上,人均月劳务收入不低于2000元的劳务经纪人或劳务输出组织,分别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万元、4万元、6万元、10万元。此政策与《贺兰县关于培育扶持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的实施办法》(贺政办规发〔20226号)不可同时享受。

3)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在移民地区发展纺织型企业,通过企业培训或以工代训合格后就业的,且就业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的,给予培训费补助。帮扶车间纺织工和制衣工,按照每人3000元的培训补助标准补助给培训用工企业;对本县的企业、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带动移民20人以上就业的,月工资不低于2500元的且稳定务工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每吸纳1名移民,给予用人单位每人1000元一次性补助。

4)农产品加工与流通、服务类企业。支持本县企业进乡镇,车间进村社,特别是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加工使用移民村生产的农产品或销售移民村生产的农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万以上且带动移民就业30人以上稳定务工6个月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销售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流转移民村土地自行种植农产品并加工或销售的,不享受此政策。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在移民地区通过领办、订单生产、流转入户等方式助力发展庭院经济,广泛吸纳移民群众以土地、庭院、资金入户和务工的等形式参与,盘活闲置庭院资源,形成稳定联农带农机制的,每单位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

(三)兜底保障人员补助

1.集中供养补助。针对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60岁以上单双老户,以及一二级重度残疾且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依托现有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在尊重困难户个人意愿的基础上,集中进行托养。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3000元,集中供养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万元,剩余2.6万元由政府补助。

2.老年饭桌就餐补助。针对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单双老户、一二级肢体残疾、患有大病人员,通过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饭桌进行看护,解放家庭剩余劳动力。单双老户、一二级肢体残疾、患有大病人员由老年饭桌提供一日两餐,每天就餐标准20元,就餐人员每天自理费用3元,剩余17元由政府补助。

3.居家照护补助。针对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失能人员及学龄前儿童,通过采用雇用邻里照料(每月每人300元)或家人照料(直系亲属每月每人100元,近亲属每人每月200元)的方式进行看护,进一步解放家庭主要劳动力,在失能人员有人照料的同时家庭主要劳动力可通过就业务工增加家庭收入,资金由政府补助。

(四)小额信贷政策扶持

对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用于生产经营性发展的贷款,原则上执行贷款额度5万元以内(含)免担保免抵押、1年期以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政府贴息政策。对确有发展需求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小额信贷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追加的贷款贴息不再予以补贴。

四、申报及验收

(一)申报。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移民村移民和各类经营主体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台账。发展养殖业的在购入及出栏前要及时到所在村委会备案,村委会每月进行动态监管,并登记造册兑现补助政策时,以统计周期内养殖数量最小值作为兑现依据,未在村委会登记造册的不予验收补助农户个人养殖补助原则上参考2021年享受补助人员名单,若存在虚报饲养数量、临时合并养殖等套取补助资金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发展种植业和务工就业的,兑现补助政策认定时期为2022年度。申请庭院经济项目需有一定种植或养殖规模,且能提供经营收入凭证。符合申报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由新型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一次性提供相关领域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企业申请补助时,需审核企业安全生产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若存在此类问题,则依照相关规定不予补助申请。本扶持政策与其他同类补贴政策不可同时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扶持。非法上访的;煽动、串联、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通过各种网络渠道传播谣言,发布信息歪曲帮扶政策,恶意诋毁、诬告帮扶单位及个人的;参与聚众闹事、赌博、寻衅滋事的;贷款逾期的;长期拖欠农户务工工资,拖欠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3个月以上的;伪造虚假数据、不履行合同订单、不讲诚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验收。各乡镇(场)为本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做好动态监管、建立台账,初验审核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并向县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县级抽验申请县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人社局、乡镇(场)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按照程序和标准对乡镇初验结果进行抽验,并将验收结果提请县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定后县级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组织县财政局、住建局、人社局(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和乡镇(场)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按照认定条件和程序对新型经营主体申报的“劳务产业扶持”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提请县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审核。县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验收情况研究审核,审核结果在县级网站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无异议后予以奖补。

五、资金兑现

本政策中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行业专项和财政保障渠道统筹整合,并按照财务支付程序,统一由各乡镇(场)按照文件组织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把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加强对乡村振兴项目衔接资金规范管理,建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主动研究乡村振兴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解释、共同协调,努力推动整合具体工作。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作为乡村振兴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资金使用主体,要算好明细账,倒排工期,统筹安排,精心实施,全力推进本乡镇(场)、本部门乡村振兴工作。积极主动协助各乡镇(场)健全和完善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项目库,协助财政部门完善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使用方案,要充分发挥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移民群众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着力扶持监测对象参与度高的重点项目和大项目,着力扶持一批因地制宜、实施精准的富民增收项目。

(三)强化资金监管。建立规范透明的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认真落实“三级公开、三级报备”制度,保障资金在阳光下运行,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督机制,确保乡村振兴各类资金用在关键、用在实处。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县审计、财政部门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与审计等方式,加强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联农带农富农作为衡量资金使用成果的主要标准。对于通过欺骗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涉案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创新扶持方式。优化衔接资金统筹整合运作方式,积极探索开展产业发展、资产收益等机制创新,借鉴易地扶贫搬迁筹资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乡村振兴。

(六)规范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各乡镇(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农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拓宽公开公示渠道,加大公开公示力度,要将财政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在贺兰县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资金要从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的来源、用途、建设进度、规模、地点、受益人口数等基本情况在乡村两级政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

本扶持政策由贺兰县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930日,原《贺兰县2021年乡村振兴产业扶持政策》到期废止。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原有政策与新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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