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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贺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08-0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 2023 年第二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农项目计划的通知》(宁农(计)发〔2023〕18号)要求,为加快扶持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营良好、联农带农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我县农业高质量发展,现开展2023年贺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部署和自治区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支持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增强经营能力,推广新技术应用,提高单产水平,进一步提升我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带动能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扶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

(二)坚持能力提升,高质高效。聚焦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油单产水平,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高奶农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生产能力等关键环节,扶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高效发展,充分激发内生动力,不断提高经营水平。

(三)坚持示范引领,利益共享。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以示范促发展,重点支持和农民有紧密联系、能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四)坚持统筹推进,注重效益。积极利用支持资金,整合财政支农相关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升级,形成政策集聚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施内容和扶持条件

(一)实施内容

1.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全县共扶持种粮型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18家,支持主体开展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主要在新品种推广、土地改良、测土施肥、田间管理、技术服务等环节进行扶持,每个经营主体奖补资金8万元,合计144万元;

2.生产设施条件改善。全县共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1家,主要对主体在小型农业生产、田间灌溉、病虫害防治、初级加工、智能化监控等设施设备进行扶持,原则上不支持设施畜牧业和渔业,确需扶持的,支持金额不超过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总资金的30%,冷藏保鲜设施设备新建及改建不在扶持范围,每个经营主体奖补资金10万元,合计110万元;

3.奶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全县共扶持奶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2家,主要支持奶牛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升级养殖设施设备,降低生产成本,通过社会化服务提升饲料营养、选种选配、健康养殖、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和环境控制水平,推动奶牛单产提升、生鲜乳质量和养殖效益保持在较高水平,提高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水平,每个经营主体奖补资金25万元,合计50万元;

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结合实际只可选择上述三项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二)扶持条件

1.申报2023年贺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的农民合作社须为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须为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且已申请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和已注册“家庭农场随手记”软件;

2.近两年已享受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扶持的主体不得申报;

3.粮油型农业经营主体单产水平同比明显提高,其他扶持对象经营水平明显提升,经营性收入同比明显增长,奶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奶牛存栏量须100头以上。各类扶持对象联农带农能力进一步提升,利益联结更加紧密,联结对象产业收入同比有所增长。

4.2021年被评定为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四星级家庭农(牧)场的可优先进行扶持(近2年若享受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不得申报);

5.扶持对象需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定,已按规定享受中央相关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四、实施程序

1.组织主体申报(2023年8月21日前)。各乡镇(场)积极组织辖区内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申报,对符合项目申报标准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进行初审上报,申报的主体需进行第三方资格评估并符合相应扶持条件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遴选评审小组,综合考评打分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得分70分及以下视为不合格),并与实施主体签订扶持协议,明确具体工作任务,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村改革与经济指导处)备案。

2.组织项目实施(2023年9月底前)。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制定各自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项目方案组织实施。县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监督指导,跟进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3.检查验收(2023年10月底前)。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各乡镇(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项目验收小组,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听取主体汇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验收,粮油单产型经营主体要进行单产测产,对其他实施主体要进行经营收入测算,达到目标要求的,经验收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资金奖补。

五、相关要求

(一)严格申报资料。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资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逾期不予受理,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严格初审把关。各乡镇(场)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初审工作,确保申报主体社会信誉良好,对主体涉诉或负责人列为被执行人等负面情况一律不得推荐。

联系人:冒建飞     联系电话:0951-8061441

地址:贺兰县政务大厅C座312室

附件:1.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申报资料参考封皮

      2.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农民合作社申报表                     

     3.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农民合作社申报资料清单

     4.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家庭农场申报表

     5.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家庭农场申报资料清单

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3

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农民合作社

申报资料清单

1.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农民合作社申报表;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主体介绍、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日期、实施内容、投资概算表、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等效益、保障措施等);

3.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合作社征信报告和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证明(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4.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成立会议纪要;合作社带动农户数证明材料(必须有工资表、考勤表、银行或其他方式转账记录等);

5.县农业农村局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发生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证明;

6.农产品购销合同;农资使用记录;农业保险合同;合作社产品认证、品牌商标复印件;

7.2022年合作社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合作社培训资料;相关生产销售影像照片,合作社和法人荣誉等相关材料;

8.安全生产无事故证明。

另:奶牛合作社须提供奶牛存栏100头相关证明(如保险合同、疫苗接种记录、生产台账等)。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要求字体规整,图片排版整齐,复印均为彩色。

附件5

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家庭农场申报资料清单

1.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家庭农场申报表;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主体介绍、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日期、实施内容、投资概算表、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等效益、保障措施等);

3.示范家庭农场命名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农场征信报告和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证明(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家庭农场雇工证明材料(必须有工资表、考勤表、银行或其他方式转账记录等);

5.县农业农村局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发生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证明;

6.安全生产无事故证明;

7.农产品购销合同;农资使用记录;农业保险合同;家庭农场产品认证、品牌商标复印件;

8.2022年家庭农场财务报表;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9.相关生产销售影像照片,家庭农场和农场主荣誉等相关材料。

另:奶牛家庭农(牧)场须提供奶牛存栏100头相关证明(如保险合同、疫苗接种记录、生产台账等)。以上资料一式两份,要求字体规整,图片排版整齐,复印均为彩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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