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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贺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生产设施条件改善)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11-1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 2023 年第二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农项目计划的通知》(宁农(计)发〔2023〕18号)要求,为加快扶持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营良好、联农带农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我县农业高质量发展,现开展2023年贺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生产设施条件改善)补充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部署和自治区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支持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增强经营能力,推广新技术应用,进一步提升我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带动能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扶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市场化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

(二)坚持能力提升,高质高效。聚焦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关键环节,扶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高效发展,充分激发内生动力,不断提高经营水平。

(三)坚持示范引领,利益共享。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以示范促发展,重点支持和农民有紧密联系、能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四)坚持统筹推进,注重效益。积极利用支持资金,整合财政支农相关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升级,形成政策集聚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施内容和扶持条件

(一)实施内容

1.生产设施条件改善。全县共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家,主要对主体在小型农业生产、田间灌溉、病虫害防治、初级加工、智能化监控等设施设备进行扶持,原则上不支持设施畜牧业和渔业,确需扶持的,支持金额不超过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总资金的30%,冷藏保鲜设施设备新建及改建不在扶持范围,每个经营主体奖补资金10万元,合计20万元;

(二)扶持条件

1.申报2023年贺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生产设施条件改善)的农民合作社须为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须为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且已申请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和已注册“家庭农场随手记”软件;

2.近2年已享受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扶持的主体不得申报;

3.扶持对象经营水平明显提升,经营性收入同比明显增长,联农带农能力进一步提升,利益联结更加紧密,联结对象产业收入同比有所增长。

4.2021年被评定为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四星级家庭农(牧)场的可优先进行扶持(近2年若享受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不得申报);

5.扶持对象需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定,已按规定享受中央相关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6.已申报过2023年贺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的主体不得再次申报。

四、实施程序

1.组织主体申报(2023年11月16日前)。各乡镇(场)积极组织辖区内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申报,对符合项目申报标准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进行初审上报。

2.确定申报主体(2023年11月23日前)。申报的主体需进行资质评估并符合相应扶持条件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遴选评审小组,综合考评打分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得分70分及以下视为不合格),并与实施主体签订扶持协议,明确具体工作任务,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村改革与经济指导处)备案。

3.检查验收(2023年12月6日前)。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各乡镇(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项目验收小组,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听取主体汇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验收,经验收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资金奖补。

五、相关要求

(一)严格申报资料。申报主体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资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逾期不予受理,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严格初审把关。各乡镇(场)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初审工作,确保申报主体社会信誉良好,对主体涉诉或负责人列为被执行人等负面情况的,一律不得推荐。

联系人:冒建飞     联系电话:0951-8061441

地址:贺兰县政务大厅C座312室

附件:2023年贺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生产设施条件改善)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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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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