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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受理核发《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函

索引号 640122-131/2019-00138 文 号 贺农函〔2019〕131号 发布日期 2019-07-19
发布机构 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农业综合管理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关 键 词 核发、蔬菜种苗、经营许可

贺兰县行政审批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的规定及2019年3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为确保我县具备条件的蔬菜种苗企业能尽快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法合规经营,请贵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受理核发《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蔬菜种苗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苗是指蔬菜种子或繁殖材料生长到适宜定植状态的植株。

第三条  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由种苗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申请领取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有与种苗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申请领取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20平方米以上、播种室20平方米以上、苗床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育苗设施、育苗垃圾处理场所;

(二)检验仪器。具有光照培养箱、生物显微镜、培养皿等能够满足蔬菜种苗(种子)质量检验及健康检验需要的仪器设备;

(三)生产设备。具有播种机,配套的供暖、降温散热、光照调节、温湿度监控、灌溉施肥用药、防虫治虫、消毒设施等育苗所需的设备;

(四)人员。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列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蔬菜作物,品种应是经农业农村部登记公告的。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品种权人授权其生产经营的书面同意。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应注明企业所生产经营的蔬菜名称;

(六)生产环境。种苗生产基地应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无污染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苗、委托代销种苗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苗等情况说明;

(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检验室、育苗室、播种室等基本设施的自有产权(购置发票)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办公场所应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种苗生产、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生产经营登记类作物种苗的,应提交品种登记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品种权人授权其生产经营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苗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苗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苗繁育场周边环境说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育苗设施,是指能够为幼苗生长发育提供适宜环境条件的保护性结构型式,如日光温室、塑料大棚、连栋温室或其他设施等。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5日。

附表: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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