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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畜禽养殖散户出户入园实施方案》解读材料

索引号 640122-131/2019-00239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9-04-26
发布机构 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政策解读
关 键 词 畜禽出户入园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围绕“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和银川市畜禽散养户出户入园决策部署,依托建设良好城乡美好生态环境这一重大民生工程,特制定此方案。

二、起草依据

《银川市畜禽养殖出户入园工程实施方案》(银政办发〔2018〕158号)

三、主要内容

(一)框架结构

《方案》分为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实施原则、实施内容、资金概算、工作要求、保障措施。

(二)主要内容

1.全面推行出户入园政策

贺兰县辖区内全面推行畜禽散养户出户入园,鼓励畜禽散养户进入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养殖园区进行养殖。不愿出户入园养殖的养殖户,建议农户将饲养的畜禽在限定期限内自行处理。

2.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可继续从事养殖

规模养殖场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可在原地进行养殖:

(1)符合动物卫生防疫条件要求;

(2)粪污处理设施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要求》进行建设并通过环评验收;

(3)提升改造养殖设施,并配套建设防疫消毒设施、粪污暂存设施、雨污分流设施等。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养殖场必须进入园区养殖或退养,退养的养殖场必须将饲养的畜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有意愿继续养殖的养殖户可搬迁至政府统一规划的养殖园区进行饲养。

3.规划园区选址地点。

(1)洪广镇高荣村规划建设生猪养殖园区。

(2)立岗镇先进村规划建设家禽养殖园区。

(3)金贵镇通昌村、立岗镇通伏村改造建设肉牛养殖园区。

(4)洪广镇欣荣村改造建设肉羊养殖园区。

4.入园优惠政策

贺兰县辖区内现有肉牛、肉羊散养户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愿放弃庭院养殖,进入肉牛、肉羊园区进行饲养的贺兰县农户,享受入园优惠政策。

(1)租金优惠政策。免除2年园区圈舍租金。每平方米肉牛、肉羊圈舍租金预计为20元。

(2)饲草料补贴。按入园家畜数量进行补贴,每头肉牛享受200元饲草料补贴,每只肉羊享受50元饲草补贴。

四、名词解释

(一)禁养区:按照《贺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贺政办发〔2016〕230号),划定贺兰县禁养区范围如下:

1.自然保护区禁养区范围。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贺兰山东麓1220等高线以上范围内。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贺兰县水源地保护区、银川市东郊水源地保护区、银川市南梁水源地保护区。

3.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禁养区范围。执行Ⅰ类、Ⅱ类、Ⅲ类水质标准河流、水库的流域范围,即黄河流域和沿岸500米的区域。

4.城乡总体规划禁养区范围。贺兰县县城已建成区域内,各乡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以及县城规划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新农村集中住宅规划区。

5.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包括:滚钟口、苏峪口、插旗口、西汉古墓等。

6.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二)限养区:按照《贺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贺政办发〔2016〕230号),划定贺兰县限养区范围如下:

1.涉及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所划定的禁养区向外延伸500米内的区域。

2.涉及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水源地及典农河贺兰县境内500米陆域范围内。

3.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G6高速、石银高速贺兰段两侧500米范围内;110、109国道贺兰段两侧500米范围内;包兰铁路贺兰段两侧500米范围内;正源街、滨河大道贺兰段两侧500米范围内。

4.涉及城乡总体规划限养区范围:城乡总体规划禁养区范围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且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不得位于居民小区以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处。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四)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五)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六)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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