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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履行催告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5-03-21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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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编号:贺人社监罚字〔2024〕第0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2025年2月20日做出的限期履行催告书(贺人社监催字〔2025〕2-01号)执法人员在2025年2月20日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电话不接,无法联系。后多次到店铺经营地址实地查看,店铺均关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将限期履行催告书(贺人社监催字〔2025〕2-01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1日            


限期履行催告书

贺人社监催字〔2025〕2-01号


被行政处理单位:贺兰县芳华音乐餐厅

被行政处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22MA76HLCL3E

被行政处理单位地址:贺兰县新天地商业街2-102、103号营业房

被行政处理单位经营者:马学林(原经营者杨桂娟)

被行政处理单位经营者身份信息:640122********2412

被行政处理单位经营者联系方式:138****3214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编号:贺人社监罚字〔2024〕第0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将罚款伍仟元整交至贺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01323200017-0003;开户行:贺兰农商行营业部)。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王朝阳 联系电话:8537360

地址:贺兰县光明西路仁和巷4号县人社局209室

执法人员:麻敬(行政执法证编号:30010613020)

王朝阳(行政执法证编号:30010613019)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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