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对宁夏银莉川高新实业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涉嫌未按指令书要求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决定书编号:贺人社监罚字〔2025〕2-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2025年8月20日做出的限期履行催告书(贺人社监催字〔2025〕2-02号)执法人员在2025年8月20日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电话不接,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将限期履行催告书(贺人社监催字〔2025〕2-02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0日
限期履行催告书
贺人社监催字〔2025〕2-02号
被行政处理单位:宁夏银莉川高新实业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被行政处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LHR67Y
被行政处理单位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永安巷唐华苑南区5号楼4-902室
被行政处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张金祖
被行政处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340826****2618
被行政处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32****5417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指令书要求改正的违法行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决定书编号:贺人社监罚字〔2025〕2-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将罚款肆仟伍佰元整交至贺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01323200017-0003;开户行:贺兰农商行营业部)。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王朝阳 联系电话:8537360
地址:贺兰县光明西路仁和巷4号县人社局209室
执法人员:麻敬(行政执法证编号:30010613020)
王朝阳(行政执法证编号:30010613019)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