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县城  ★国家卫生城市  ★国家园林县城  ★西部百强县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5-13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贺人社监罚告字〔20262-01号  

被行政处罚单位:银川泰合恒昌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被行政处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NADBW1NE9L

被行政处罚单位地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贺兰县城规划区食品园区东至王丽秋用地南至纬二路西至经四路北至预留地富昌路5号1-101室

被行政处罚单位法人:孙远领

被行政处罚单位法人身份信息:320322********4437

被行政处罚单位法人联系方式:186****8570

2026年以来,我不断接到你公司员工投诉,反映公司存在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经调查,公司拖欠28名职工2025年11月份、12月份工资,共计拖欠20.6285万元未发放。我2026年3月5日向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贺人社监令〔2026〕2-3号),责令公司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但到期后你公司仍未改正。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及《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细化表(2023年版)》用人单位、缴费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情形的处罚细化标准第1“用人单位有本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逾期1个月以内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未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肆仟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  址:贺兰县光明西路仁和巷4号      邮  编:750200

联系人:薛建英  电  话:0951-8063934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