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你单位报来王鑫全等7名同志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问题的处理报告收悉。
根据宁人发[2007]144号、宁人发[2007]160号、宁民发[2011]174号、宁政办发[2012]111号、宁老干通字[2010]10号、宁人社发[2016]85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
1、发给王鑫全同志(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退休职工,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139310元,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2、发给李田雄同志(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退休职工,汉族,火葬)丧葬费15620元,一次性抚恤金126750元,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3、发给沙万明同志(贺兰县人民法院退休职工,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136990元,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4、发给付毅同志(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休职工,汉族,火葬)丧葬费15620元,一次性抚恤金127590元,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5、发给丁学仁同志(贺兰县统计局在职职工,回族,土葬)丧葬费15620元,一次性抚恤金186990元,发给其遗属马昱臻(城镇户)每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50元,发至去世止,从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6、发给保生录同志(贺兰县委统战部退休职工,回族,土葬)丧葬费15620元,一次性抚恤金121310元,从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7、发给黄琮同志(贺兰县委老干部局离休干部,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162830元;遗属邢金兰(城镇户)可继续领取其生前三个月全额工资,标准为5462元/每月,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