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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夏季高温期间职工权益保障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贺人社发〔2022〕88号 发布日期 2022-07-2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社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人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调整全区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45号)和银川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夏季高温期间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银人社发〔2022〕73号)的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

防暑降温工作直接关系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工商联、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推动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有关规定,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

二、认真落实高温天气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高温天气期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

具体要求: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企业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企业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是室外作业每人每天12元,室内作业每人每天8元。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提供的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三、开展夏季高温期间职工权益保障专项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及相关单位开展用人单位夏季高温期间职工权益保障专项检查,加强对建筑、交通、制造、采矿、纺织、环卫、物业、餐饮等企业及化工、冶金冶炼等涉及有毒有害、露天作业等涉及高温作业的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企业违反有关高温天气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防暑降温措施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以及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责令改正,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此次专项检查时间安排为2022年7月至9月,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阶段(2022年7月底)采用多种形式,向用人单位普及宣传高温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职工权益保护相关规定,不断提升用人单位守法、用法意识,在全县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执法检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0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等部门抽调人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带头,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总结阶段(8月31日至9月5日)检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贺兰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高温期间劳动安全卫生的监察执法检查力度。认真对本辖区内职工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发现企业存在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以及以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奖金,违反规定安排职工露天作业,超时加班、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特殊工时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立案,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或造成职工健康损害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二)强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充分认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加强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较集中的服装、食品等加工制造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心健康。对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规定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不依法建立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以及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夜班劳动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查处纠正;对造成损害女职工、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等危害后果的,要从重从快惩处;对存在使用童工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舆论宣传工作。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媒体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和意义,向用人单位和职工宣传普及职工权益保护相关规定,特别是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作坊业主,要深入开展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使其做到依法用工、守法经营。

(四)强化执法,快速反应。在专项检查期间,要启动“维权绿色通道”,对劳动者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防暑降温规定的,要及时快速处理,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对违规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劳动、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行为,要依法责令改正,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督促落实。贺兰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要发挥督促指导的作用,及时掌握贺兰县辖区高温专项检查期间的工作动态,对检查中存在的走过场、被动应付等现象,要及时督促改进,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发挥作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将夏季高温期间职工权益保障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及《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后)于8月底向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提供。

联系人:王朝阳

联系电话:8537373

附件: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贺兰县总工会    贺兰县工商业联合会  

2022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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