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等相关规定,经个人申请以及社区、街道、就业部门逐级审核公示后,决定安置陈爱娟等16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安置期限为三年,从2022年11月25日至2025年11月24日。
2.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间,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月工资标准为1840元,每月由县就业中心将各单位在岗人员花名册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审后直接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拨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银行卡。
3.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生育和基本医疗保险、)由县财政局核拨到县就业中心,再由县就业中心拨付到用人单位进行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资金自筹。属于个人承担(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由个人自行到用人单位进行缴纳。
4.各单位要及时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备案。备案后公益性岗位人员需将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交至县就业中心。公益性岗位安置期内,如因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调高,差额部分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5.公益性岗位根据属地管理要求,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是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乡镇是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是第一责任人。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严禁出现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情况,一旦发现,该人员停止使用公益性岗位指标;情节严重的,除收回岗位指标、追加补贴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
6.全体安置人员自发文之日起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
7.资金来源:区级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
附件:2022年区级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名单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贺 兰 县 财 政 局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