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银川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银人社发〔2022〕268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贺兰县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照《银川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试行)》(银人社发〔2017〕735号)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以个人聘用合同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本单位实有在编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考核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工作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注重分类考核,各单位要在各岗位各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分配优秀等次名额。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综合评价得分在80-89分为合格等次,综合评价得分在60-79分为基本合格等次,综合评价得分在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从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工作人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优秀等次确定比例
(一)各单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实有在编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15%(优秀名额如果出现小数点一律舍去),对人数在3人及以下的单位,可自行联合单位使用优秀比例。各乡镇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20%。
(二)当年参加急难险重任务、承担重大工作项目完成任务突出,或受自治区级及以上综合性集体奖励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到20%(符合可以提高优秀比例条件的单位需在2023年1月10日前提交材料至人社局411办公室进行预审)。
(三)本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受劳动教养、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突破12%,乡镇事业单位不得突破17%。
存在上述第(三)项所列情形的,不再依据其他项提高优秀等次比例。拟提高优秀等次比例的单位,须在考核工作开展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书面申请至人社局核准后方可提高优秀等次比例,申报时间为2023年1月6日前。
四、考核程序
年度考核由平时考核、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绩效分析、干部职工测评和主要负责人评价以百分制量化方式形成综合评价。其中,平时考核占60%,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结果、绩效分析、干部职工测评和主要负责人评价分别各占10%,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由本单位领导、人事纪检部门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考核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二)被考核人撰写个人总结,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考核小组组织开展本单位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绩效分析和内部评议工作,并根据实际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将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复核并汇总。
(五)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人社局审核备案。
(六)单位人事部门将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并将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及时存入个人档案中。
2023年初将开展第八轮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工作,各单位可结合2021-2022年度考核结果,合并开展本单位第七轮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工作。第七轮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结果将作为第八轮岗位聘用竞聘上岗的参考。
五、特殊情况处理
(一)军队转业干部或退役士兵在转业或安置当年由其接收单位根据转业或安置鉴定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如无特殊情况,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次年起转为正常考核。
(二)挂职锻炼人员挂职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结合挂职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考核;挂职超过半年的由挂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结果反馈原单位,优秀等次可不占本单位评优名额。
(三)工伤、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和恢复时间六个月以上的,由单位根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当年度考核等次。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公派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其所在学习、培训的单位提供。
(五)新招聘人员在本年度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六)新调入人员,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七)年度内未按规定参加组织安排的各类培训考试(党的建设、意识形态、依法行政、学法用法、民族宗教、生态建设、应急管理、乡村振兴等内容)的工作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不参加组织安排的各类培训考试(同上)的,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八)离岗创业人员除受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违法违纪情况外,年度考核视为合格,由原单位出具考核意见。
(九)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十)受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其中,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处分期为6个月,受处分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人员,处分期为12个月,处分期内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人员,处分期为24个月,处分期内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解除处分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十一)受党纪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照自治区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人社厅《关于印发<关于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宁纪发〔2020〕6号)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工作人员,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决定年度考核等次。
(十二)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六、考核结果备案材料
各单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后,需向人社局报送以下材料:
1.本单位2022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总结,对基本合格、不合格、不确定等次、不参加考核人员基本情况及考核原因、公示情况及公示结果等作简要说明(一式一份);本单位2022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党组(党委)会议纪要(经主要领导签字)(一式一份);本单位2022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优秀人员及2020-2022年连续3年考核优秀人员公示结果(附照片一式一份);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花名册》(附件2);
3.《事业单位考核结果优秀人员备案名册》(附件3);
4.《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情况说明》(附件4);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附件5)。
以上附件2-附件5(一式一份)纸质版及电子版,请于2023年2月15日前报县人社局411办公室审核备案。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给予嘉奖,奖励标准和经费渠道按照《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做好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9号)要求执行。贺兰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嘉奖工作与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同时上报,不再另行安排。
(二)对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人员,按规定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和薪级工资。
(三)对当年确定为合格以下等次人员,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宁人社发〔2016〕147号)中“考核结果运用”有关规定执行。
八、考核工作要求
(一)2022年度考核工作于2023年2月15日前结束,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程序和标准,在评定工作人员考核等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运用平时考核结果,坚决杜绝论资排辈、轮流坐庄等不公正、不规范、不严肃的问题发生。
(三)各单位年度考核表中所涉及个人信息,必须与档案专项审核结果保持一致,否则不得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四)自2021年度起,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盖章,不再加盖“ 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 ”印章,其他备案具体要求按照本通知相关内容执行。
联 系 人:高文静 15809543730 0951-8537387
白云迪 18295302471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花名册
3.事业单位考核结果优秀人员备案名册
4.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情况说明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