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联合下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发〔2020〕4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各单位申请,现将我县部分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安置公益性岗位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调整
1、吴金霞,首次安置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安置区间2020年6月1日-2023年5月31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区间段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安置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调整李鹏等人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1〕120号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建宁公益性岗位指标)。
2、崔海红,首次安置单位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安置区间2020年6月1日-2023年5月31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区间段为2023年6月1日-2024年8月31日,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调整马丽娟等人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1〕187号贺兰县统计局雷蕾公益性岗位指标)。
3、雷淑萍,首次安置单位贺兰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安置区间2020年6月1日-2023年5月31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区间段为2023年6月1日-2024年4月30日,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安置保玉玲等32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1〕85号贺兰县人力资源市场范美月公益性岗位指标)。
4、李秀霞,首次安置单位贺兰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安置区间2020年6月1日-2023年5月31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区间段为2023年6月1日-2024年11月30日,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安置吴婷等200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0〕63号贺兰县民政局杨静公益性岗位指标)。
5、杨霞,首次安置单位贺兰县公安局,安置区间2020年6月1日-2023年5月31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区间段为2023年6月1日-2024年11月30日,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安置林燕等94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38号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李严冬公益性岗位指标)。
6、谭梅燕,首次安置单位贺兰县公安局,安置区间2020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区间段为2023年7月1日-2024年11月30日,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杨淑珍等人调整公益性岗位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39号贺兰县教育局的张力荣公益性岗位指标)。
7、吴海燕,首次安置单位贺兰县委员会宣传部,安置2020年6月1日-2023年5月31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区间段为2023年6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调整安秀华等人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109号贺兰县教育局的黄晶公益性岗位指标)。
8、赵凤芹,首次安置单位贺兰县立岗镇人民政府,安置区间2020年6月1日-2023年5月31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区间段为2023年6月1日-2024年4月30日,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安置保玉玲等32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1〕85号贺兰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的陈曦公益性岗位指标)。
9、邓红琴,首次安置单位贺兰县消防救援大队,安置区间2020年6月1日-2023年5月31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区间段为2023年6月1日-2024年1月31日,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安置冯云霞等37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1〕119号贺兰县水务局的刘瑶公益性岗位指标)。
10、赵秋梅,首次安置单位贺兰县体育中心,安置区间2020年6月1日-2023年5月31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区间段为2023年6月1日-2024年9月30日,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安置马梅等51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1〕150号贺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钟婷婷公益性岗位指标)。
11、陆敏婷,首次安置单位贺兰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安置区间2020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区间段为2023年7月1日-2024年2月28日,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安置冯云霞等37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1〕119号贺兰县住建局的徐乐公益性岗位指标)。
12、杨惠玲,首次安置单位贺兰县应急管理局,安置区间2020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区间段为2023年7月1日-2024年3月31日,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安置马梅等51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1〕150号贺兰县交通运输局的马彬洋公益性岗位指标)。
13、郑惠芬,首次安置单位贺兰县司法局,安置区间2020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区间段为2023年7月1日-2024年8月31日,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安置马梅等51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1〕150号贺兰县交通运输局的石浩月公益性岗位指标)。
14、陈静,首次安置单位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安置区间2020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区间段为2023年7月1日-2024年10月31日,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安置林燕等94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38号贺兰县人民法院的武思源公益性岗位指标)。
15、叶萍,首次安置单位贺兰县公路管理段,安置区间2020年6月1日-2023年5月31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区间段为2023年6月1日-2024年10月31日,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安置汪丽等105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47号贺兰县常信乡的马凤琴公益性岗位指标)。
16、钱春莲,首次安置单位贺兰县立岗镇,安置区间2020年6月1日-2023年5月31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区间段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安置汪丽等105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47号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马晓梅公益性岗位指标)。
二、安置城镇公益性岗位不满3年人员调整
17、根据《关于安置冯云霞等37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1〕119号,将安置到贺兰县人力资源市场的蔡然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的苗颜宁,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18、根据《关于安置冯云霞等37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1〕119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的胡倩如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的吴国兵,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4年3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19、根据《关于调整孙静等人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94号,将安置到贺兰县档案馆的刘淑萍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李蓓蓓,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7月1日-2024年3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20、根据《关于安置马梅等51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1〕150号,将安置到贺兰县人力资源市场的王坤丽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的樊小燕,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7月1日-2024年3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21、根据《关于安置马梅等51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1〕150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的顾欣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的张艳艳,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7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22、根据《关于安置孙春秋等10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128号,将安置到贺兰县环保局的韩露珍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公安局工作的褚晓丽,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23、根据《关于调整安秀华等人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109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的张月凤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公安局的倪小霞,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7月1日-2023年8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24、根据《关于安置林燕等94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38号,将安置到贺兰县自然资源局的梁晓静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王立娟,到贺兰县公安局工作,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25、根据《关于安置林燕等94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38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的刘玉霞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公安局的朱秀娟,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26、根据《关于安置林燕等94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38号,将安置到贺兰县统计局的段萍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公安局的纳燕,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27、根据《关于安置余丽等26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64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委政法委的段巧艳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公安局的陈岩,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28、根据《关于调整安秀华等人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109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的李玲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公安局王彩凤,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29、根据《关于调整张海娟等人到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68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的王倩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公安局的王会,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30、根据《关于安置余丽等26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64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医疗保障局的张莹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公安局的杨惠霞,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31、根据《关于调整安秀华等人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109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医疗保障局的安秀华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公安局马玲,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32、根据《关于安置金迪等2名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108号,将安置到贺兰县交通运输局的张薇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公安局的崔海荣,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7月1日-2023年8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33、根据《关于调整陈春梅等13名就业困难人员到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157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委员会党校的孙秀华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公安局的蔡惠娟,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7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34、根据《关于安置汪丽等105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47号,将安置到贺兰县教育体育局的顾金华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公安局的邓锦萍,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7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35、根据《关于安置汪丽等105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47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图书馆的白益民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民政局的何竹青,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36、根据《关于安置汪丽等105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47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的任静媛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融媒体中心的魏鑫,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37、根据《关于安置汪丽等105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47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马冰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张学萍,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38、根据《关于安置汪丽等105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47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的耿瑶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人民医院的刘彬茹,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39、根据《关于安置汪丽等105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47号,将安置到贺兰县立岗镇的纪金凤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人民医院的魏小俊,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40、根据《关于安置汪丽等105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47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张俊霞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人民医院的唐燕,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7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41、根据《关于安置汪丽等105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47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的安彦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体育中心的张东萍,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7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42、根据《关于安置林燕等94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38号将安置到贺兰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的郑晨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图书馆的刘娟,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4年3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43、根据《关于安置汪丽等105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47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委员会办公室的杨丽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交通运输局的张晓玲,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4年3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44、根据《关于安置汪丽等105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47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妇女联合会的陈海燕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刘杨梅,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45、根据《关于安置汪丽等105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47号,将安置到贺兰县人力资源市场的吴雪彤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的徐文榜,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4年3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三、公益性岗位调整服务单位
46、根据《关于安置孙春秋等10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128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贺兰县零工市场)的谢梅玲调整到贺兰县财政局工作,安置期限从2022年10月25日-2025年10月24日止。
47、根据《关于调整刘春兰等人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23号,将安置到贺兰县中医医院的郑建国调整到贺兰县气象局工作,安置期限从2022年10月25日-2025年10月24日止。
48、根据《关于安置汪丽等105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47号,将安置到贺兰县水务局的沈晓晴调整到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工作,安置期限从2023年5月1日-2026年4月30日止。
49、根据《关于安置汪丽等105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47号,将安置到贺兰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的邓纲调整到贺兰县交通局工作,安置期限从2023年5月1日-2026年4月30日止。
50、根据《关于安置汪丽等105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47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委员会组织部的雍娟调整到贺兰县水务局工作,安置期限从2023年5月1日-2026年4月30日止。
51、根据《关于安置汪丽等105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47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的李晓燕调整到贺兰县委员会党校工作,安置期限从2023年5月1日-2026年4月30日止。
52、根据《关于调整刘春兰等人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23号,将安置到贺兰县人力资源市场的陆会娟调整到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工作,安置期限从2021年8月1日-2024年7月31日止。
53、根据《关于安置汪丽等105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47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的陈阳调整到贺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作,安置期限从2023年5月1日-2026年4月30日止。
四、安置乡村公益性岗位不满3年人员调整
54、根据《关于调整王勇等8名就业困难人员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159号,将安置到贺兰县洪广镇的张巧霞乡村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洪广镇的马国祥,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55、根据《关于调整王勇等8名就业困难人员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159号,将安置到贺兰县洪广镇的王录香乡村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金贵镇的马志花,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11月30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56、根据《关于安置马春莲等50名乡村人员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1〕86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南梁台子的潘凤莲乡村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金贵镇的杨小芳,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11月30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57、根据《关于安置杨菊花等35名就业困难人员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156号,将安置到贺兰县金贵镇的罗小花乡村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金贵镇的撒占梅,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5年8月31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58、根据《关于调整王勇等8名就业困难人员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159号,将安置到贺兰县洪广镇的陈芳花乡村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金贵镇的程胡芦,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11月30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59、根据《关于安置马春莲等50名乡村人员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1〕86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南梁台子的张永鹏乡村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金贵镇雷保财,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11月30日,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公益性岗位调整人员自发文之日起上岗报到。接收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调整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出现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情况,一旦发现,该人员停止使用公益性岗位指标,情节严重的,除收回岗位指标、追加补贴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贺兰县财政局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