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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铁杆庄稼保”参保促进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贺人社发〔2023〕66号 发布日期 2023-07-1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社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人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

为切实解决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外出务工的后顾之忧,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持续做好“铁杆庄稼保”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函[2023]11号)要求,现将进一步做好我县2023年“铁杆庄稼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凡具有我县户籍、离开居住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16-60周岁)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或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离开居住地”是指到居住地所属行政村或社区(辖区)以外地区,但在本村“扶贫车间”务工的可纳入承保。

已享受其他各类意外伤害保险财政补贴的个人不再重复享受此补贴。

不符合以上补贴对象的人员,经保险公司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以参保,但不享受“铁杆庄稼保”35元/人的补贴政策。

二、补贴期限

自购买保险之日起一年内,每名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可享受一次“铁杆庄稼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5元。

三、费用标准

“铁杆庄稼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为50元/人/年,属于补贴对象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政府给予35元补贴,个人承担15元。

四、赔付条件

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外出务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

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方案规定给予赔付。

五、赔付标准

(一)意外身故给付金:每人最高给付26万元人民币。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外出务工的路途中或者在外出务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给付人民币26万元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含烧伤)给付金:每人最高给付26万元人民币。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外出务工的路途中或者在外出务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六、补助资金兑现

保险公司将参保人员提供的务工证明(附件2)及信息数据整理填写《贺兰县购买“铁杆庄稼保”意外伤害保险人员补贴申请表》(附件3),经各乡镇初审后上报至贺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后按规定进行审核无误后提交县财政局、县人社局核拨。

七、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对于农村转移劳动力外出务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各乡镇(场)要及时与商业保险公司联系,互通信息,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在事故勘察、责任认定、提交资料、保险理赔等环节加快工作节奏,为受到伤害群众提供暖心服务,以优质理赔、周到服务赢得群众认可。

八、工作要求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铁杆庄稼保”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各乡镇(场)要加强宣传引导,既要准确解读政策,又要合理引导预期,制定好应对风险的预案。

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场)与保险公司联络员要相互配合,严格审核参保人员信息,同时做好相关保险报销衔接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三是加大督导检查。各乡镇(场)要及时召开工作推进会,严格按照下达的任务分解表(附件1)推进“铁杆庄稼保”工作,县人社局将定期在全县范围内对各乡镇(场)完成进度进行通报。

附件:1.2023年各乡镇(场)“铁杆庄稼保”任务分解表;

     2.个人务工证明(模板);

     3.贺兰县购买“铁杆庄稼保”意外伤害保险人员补贴申请表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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