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联合下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发〔2020〕4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各单位申请,现将我县部分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安置公益性岗位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调整
1、张富成,首次安置单位贺兰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安置区间2020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区间段为2023年7月25日-2024年4月30日,安置单位贺兰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安置马梅等51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1〕150号贺兰县委办马梅公益性岗位指标)。
2、杨菊梅,首次安置单位贺兰县残疾人联合会,安置区间2020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区间段为2023年7月25日-2024年10月31日,安置单位贺兰县残疾人联合会,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安置汪丽等105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47号贺兰县图书馆何娟公益性岗位指标)。
3、马艳霞,首次安置单位贺兰县洪广镇,安置区间2020年6月1日-2023年5月31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区间段为2023年7月25日-2024年3月31日,安置单位贺兰县洪广镇,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安置汪丽等105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47号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马永琴公益性岗位指标)。
二、安置城镇公益性岗位不满3年人员调整
1、根据《关于安置汪丽等105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47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的马燕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科学技术协会的胡晓丽,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2024年5月24日止。
2、根据《关于安置胡学琴等10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县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1〕174号,将安置到贺兰县人力资源市场的李婕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贺兰县财政局的王新玲,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2024年5月24日止。
三、公益性岗位调整服务单位
根据《关于安置汪丽等105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47号,将安置到贺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孙学锋调整到贺兰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安置期限从2023年5月1日-2026年4月30日止。
上述公益性岗位调整人员自发文之日起上岗报到。接收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调整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出现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情况,一旦发现,该人员停止使用公益性岗位指标,情节严重的,除收回岗位指标、追加补贴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贺 兰 县 财 政 局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