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联合下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发〔2020〕4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各单位申请,现将我县部分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关于调整张海娟等人到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68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应急管理局的纳红娟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周彩红到贺兰县公安局,调整安置时间为2022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止。
2、根据《关于安置林燕等94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38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邢娜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高艳红到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安置时间为2022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止。
3、根据《关于调整张富成等人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72号),将安置到贺兰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的孙学峰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刘艳到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5月1日-2026年4月30日止。
4、根据《关于调整吴金霞等人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56号),将安置到贺兰县水务局的雍娟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雷蕾到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局,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5月1日-2026年4月30日止。
5、根据《关于安置马贝翌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102号),将安置到贺兰县金贵镇人民政府的张继莲调整到贺兰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调整安置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2026年9月30日止。
6、根据《关于调整王玉鹏等人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119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医疗保障局的刘宝侠调整到贺兰县公安局,调整安置时间为2022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止。
上述公益性岗位调整人员自2024年1月2日起上岗报到。接收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调整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出现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情况,一旦发现,该人员停止使用公益性岗位指标,情节严重的,除收回岗位指标、追加补贴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