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4〕2号)文件等相关规定,经个人申请,社区、街道、人社、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公示后,决定安置曹玉新等就业困难人员到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时间自2025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
2.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间,在岗补贴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岗位补贴标准为2050元,补贴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资金“一卡通”方式发放,并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优先使用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3.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县财政局核拨至县就创中心,再由县就创中心拨付到用人单位进行缴纳,属于个人承担(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由个人自行到用人单位进行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
4.各单位要依法依规与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5.公益性岗位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用人单位是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乡镇是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考勤、在岗履职考核、信息报送、公示公告、请销假管理等工作机制。每月按时考核公益性岗位人员,及时向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考勤情况,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冒名顶岗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理违规在岗人员,清退违规发放补贴,实施失信惩戒,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6.全体安置人员自发文之日起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7.资金来源:县级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
附件:2025年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名单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贺兰县财政局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