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4〕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各单位申请,现将我县部分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安置城镇公益性岗位不满3年人员调整
(一)根据《关于调整季生明等人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4〕70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的席琪然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刘少凤到贺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调整安置时间为2026年1月1日-2026年2月28日止。
(二)根据《关于安置汪丽等105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3〕47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的周晶晶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范竹娟到中国共产党贺兰县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调整安置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2026年1月31日止。
(三)根据《关于安置于春燕等17名就业困难人员到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2〕158号),将安置到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贺兰县委员会的陈瑞琴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陈春梅到贺兰县妇女联合会,调整安置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止。
(四)根据《关于调整张丹丹等人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5〕36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的王彦娥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莫佳到贺兰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调整安置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止。
二、首次安置公益性岗位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调整
马凤玲,首次安置单位贺兰县公安局,安置时间2022年11月25日-2025年11月24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2026年11月30日,安置单位贺兰县公安局,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安置殷继尧等就业困难人员到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4〕49号)贺兰县司法局殷继尧公益性岗位指标)
王清香,首次安置单位贺兰县教育体育局,安置时间2022年11月25日-2025年11月24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2026年9月30日,安置单位贺兰县教育体育局,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安置郑英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4〕25号)贺兰县统计局孙艳丽公益性岗位指标)
孟永春,首次安置单位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置时间2022年11月25日-2025年11月24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2026年10月31日,安置单位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调整季生明等人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4〕70号)贺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杨嘉鑫公益性岗位指标)
毕会琴,首次安置单位贺兰县体育中心,安置时间2022年12月25日-2025年12月24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时间为2026年1月1日-2026年7月31日,安置单位贺兰县体育中心,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调整段浩龙等人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4〕83号)贺兰县科学技术协会黄雅婷公益性岗位指标)
李艳红,首次安置单位中国共产党贺兰县委员会组织部,安置时间2022年11月25日-2025年11月24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2027年10月31日,安置单位中国共产党贺兰县委员会组织部,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安置钱娟等就业困难人员到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5〕23号)贺兰县人民法院张加乐公益性岗位指标)
曹琴叶,首次安置单位中国共产党贺兰县委员会组织部,安置时间2022年12月25日-2025年12月24日,已到期,符合再次安置条件。再次安置时间为2026年1月1日-2026年5月31日,安置单位中国共产党贺兰县委员会组织部,再次安置到期后请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安置岗位使用《关于调整段浩龙等人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4〕83号)贺兰县工商业联合会王博公益性岗位指标)
三、公益性岗位调整服务单位
(一)根据《关于安置钱娟等就业困难人员到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5〕23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委员会党校的王昀调整到贺兰县水务局,调整安置时间为2025年4月1日-2028年3月31日止。
(二)根据《关于安置李建荣等就业困难人员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4〕38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的赵云山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段霞霞到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调整安置时间为2024年6月1日-2027年5月31日止(2025年12月1日执行)。
(三)根据《关于安置李建荣等就业困难人员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4〕38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的范彩霞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王治邦到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调整安置时间为2024年6月1日-2027年5月31日止(2025年12月1日执行)。
(四)根据《关于安置李建荣等就业困难人员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4〕38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的马俊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马付花到贺兰县立岗镇人民政府,调整安置时间为2024年6月1日-2027年5月31日止(2025年12月1日执行)。
(五)根据《关于安置吴海宁等就业困难人员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4〕71号),将安置到贺兰县立岗镇人民政府的孙向兵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马生孝到贺兰县立岗镇人民政府,调整安置时间为2024年9月1日-2027年8月31日止(2025年12月1日执行)。
(六)根据《关于安置吴海宁等就业困难人员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4〕71号),将安置到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的黄月琴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杨百花到贺兰县金贵镇人民政府,调整安置时间为2024年9月1日-2027年8月31日止(2025年12月1日执行)。
(七)根据《关于安置吴海宁等就业困难人员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4〕71号),将安置到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的靳淑荣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张虎虎到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调整安置时间为2024年9月1日-2027年8月31日止(2025年12月1日执行)。
(八)根据《关于安置李建荣等就业困难人员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4〕38号),将安置到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的马会云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王三吉到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调整安置时间为2024年6月1日-2027年5月31日止(2025年12月1日执行)。
(九)根据《关于安置李建荣等就业困难人员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贺人社发〔2024〕38号),将安置到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的袁金钰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给马桃花到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调整安置时间为2024年6月1日-2027年5月31日止(2025年12月1日执行)。
四、有关要求
以上公益性岗位调整人员自发文之日起上岗报到。接收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调整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出现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冒名顶岗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理违规在岗人员,清退违规发放补贴,实施失信惩戒,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贺 兰 县 财 政 局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