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宁人劳发〔2000〕058号、民发〔2007〕64号、宁人发〔2007〕160号、宁人社发〔2025〕130号、宁人社发〔2025〕6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葛玉宁等7名同志病故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发放如下:
1.发给贺兰县公路管理段职工葛玉宁(汉族,火葬)一次性抚恤金111160元,丧葬费31194元,从2025年9月起停止发放工资待遇。
2.发给贺兰县金贵镇中心卫生院退休职工吴兰新(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67358元,从2025年11月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3.发给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退休职工朱学红(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61743元,从2026年1月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4.发给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休职工崔自明(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70039元,从2025年12月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5.发给贺兰县奥莱学校退休职工胡月兰(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52570元,从2026年1月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6.发给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退休职工梅建国(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240345元,从2025年12月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7.发给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退休职工张生贤(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68660元,从2025年12月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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