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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置王玲等88名就业困难人员到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通知

文 号 贺人社发〔2026〕24号 发布日期 2026-05-2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社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人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20242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6年城镇公益性岗位指标的通知》(宁人社函202690)等文件,经个人申请,社区、街道(乡镇)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逐级审核公示后,决定安置王玲88名就业困难人员到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区间为202661日至2029531

2.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间,在岗补贴执行贺兰县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补贴标准为2235/人。补贴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资金“一卡通”方式发放,并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优先使用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3.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费(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县财政局按指标下达创中心,再由创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拨付到用人单位进行缴纳个人承担(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由个人自行到用人单位进行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依规依法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各单位要依规依法与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4.公益性岗位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用人单位是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乡镇是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考勤、在岗履职考核、信息报送、公示公告、请销假管理等工作机制。每月按时考核公益性岗位人员,及时向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考勤情况,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冒名顶岗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理违规在岗人员,清退违规发放补贴,实施失信惩戒,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5.全体安置人员自发文之日起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6.资金来源为区级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

:2026年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名单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贺兰县财政局    

20265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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