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县城  ★国家卫生城市  ★国家园林县城  ★西部百强县
您当前浏览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信息公开目录>贺兰县人社局>信息公开目录>业务工作>劳动保障监察仲裁

劳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索引号 640122-122/2017-66741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7-12-15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社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 关 键 词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权利。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