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立案、调解仲裁工作。
二、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核立案并制作立案文书送负责人审批,同时将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及有关举证材料送达给当事人。
三、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和开庭前准备工作,组织实施庭审,制作调解书和裁决书。
四、享有对本人审理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裁决权,除特殊重大疑难案件或需要合议的案件除外。
五、对审理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程序、适用法律实体处理和制作的仲裁文书质量负责。
六、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七、对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八、虚心接受上级或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
九、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投诉和政策咨询,指导当事人合法仲裁等相关知识。
十、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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