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你单位报来朱跃霞等6名同志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问题的处理报告收悉。
根据宁人发〔2008〕140号、宁人发〔2007〕160号、宁人社发〔2014〕26号、宁人社发〔2018〕70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
1.发给朱跃霞同志(贺兰县第一中学退休职工,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73520元,从2018年11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2.发给霍有值同志(贺兰县习岗镇人民政府退休职工,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39080 元,从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3.发给巨洪波同志(贺兰县体育中心退休职工,汉族,火葬)丧葬费18195元,一次性抚恤金53300元,从2018年11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4.发给杨正军同志(贺兰县立岗镇兰光小学退休职工,回族,土葬)丧葬费18195元,一次性抚恤金35660元,发给其遗属杨翠勤(农村户)每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20元,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从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5.发给王新同志(贺兰县第二中学在职职工,回族,土葬)丧葬费18195元,一次性抚恤金66280元,从2018年9月1日起停止发放工资待遇。发给其遗属马秀芹(农村户)每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20元,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6.发给马成芳同志(贺兰县人民医院退休职工,回族,土葬)丧葬费18195元,一次性抚恤金35220元,从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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