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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全面实施特困行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发布时间:2022-05-20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利影响,切实帮助特困行业渡过疫情难关,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60号)文件精神,贺兰县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全面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利于企,助力特困行业纾困稳岗、渡过难关。

一是参保企业缓缴。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5个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可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二是参保个人可自愿暂缓。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 年自治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是缓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缓缴期满后的补缴费款。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五是缓缴期间的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参保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是缓缴办理流程。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填报《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申请缓缴成功的参保单位,从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只需申请一次,无需每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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