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宁人社发〔2023〕87号文件要求,贺兰县社保中心开始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按照规定,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伤残津贴为一级伤残增加360元/月,二级伤残增加330元/月,三级伤残增加300元/月,四级伤残270元/月,五级伤残240元/月,六级伤残210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110元/月。
资金列支渠道,已参加工伤保险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用由单位规定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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