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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社保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 号 贺社保发〔2018〕98号 发布日期 2018-10-2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社保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局内各科室:

按照《关于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的通知》(贺财发〔2018〕19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制定了《贺兰县社保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认真遵照执行。

 

贺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社保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银财发〔2016〕7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政策标准统一、领导责任明晰、分级管理有序、责任落实到人、资产使用充分”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界定、配备、购建、登记、变动、使用、处置等方面。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四条  本局统一管理的固定资产包括:财政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本单位自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租赁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其中,包括办公用房、会议室、生产经营用房、库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箱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设备,如办公用品、家具、空调、计算机、通讯工具等;

(四)交通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等各种交通工具;

(五)图书。指单位同意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图书室或阅览室贮藏的书籍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对原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三)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入账,不能查明原价的,估价入账;

(四)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七条  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由局综合办公室牵头,财务室按职责分工,协助局综合办公室共同做好固定资产购置审核、日常管理、报废核批等工作。

第八条  局综合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单位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

(二)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办理单位固定资产购入、盘盈(亏)、报废、遗失毁损等上报和审批手续,并及时转发各类审批通知书。

(三)定期组织有关科室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确保单位固定资产账、物、卡相符。

(四)建立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状态的各类台帐,定期编制固定资产实物状态的各类报表。负责单位的固定资产实物状态增、减变动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财务室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单位固定资产价值形成、变动的管理及相关工作。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或变更应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和本办法及时、准确记账,并定期与综合办公室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贯彻执行上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综合办公室制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三)协同综合办公室办理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遗失毁损、盘盈(亏)、调拨等上报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单位各科室,明确专人负责,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保管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一)制定本科室资产购置、更新和报废等计划;

(二)登记本科室固定资产增、减等实物状态明细台帐;

(三)本科室资产验收、管理、报废等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科室,下同)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科室共享、共用的固定资产。

(三)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报废年限且经鉴定不能再继续使用。

(四)经局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情况。

临时设立科室增减人员原则上不新购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严格执行《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银财发〔2016〕77号)、《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家具、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银政办发〔2015〕76号)及《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贺政办发〔2017〕132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贺财发〔2017〕132号文件)等相关要求。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具体标准由局资产管理办公室制定。

第十三条  各科室原则上应在9月底前完成当年固定资产采购计划,以确保年内预算资金结算完毕。因临时大型活动或突发事件应急需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并补办相关手续。活动结束后,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相关资产进行调剂。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采购管理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采购申报。由资产需求科室拟订资产类别、购置数量、型号配置等购置需求,提出申请;单位采购领导小组集中审核(局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分管资产局长和业务局长、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科);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和财务室按照县本级采购管理办法进行个案采购和集中统一采购。

(二)验收备案。对采购送达的固定资产,主要由各相关使用科室配合资产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验收测试,填写《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入库)登记表》。对保修期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固定资产,使用科室应及时向供货商或资产管理办公室反映。

(三)领用登记。对已验收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领用手续,粘贴固定资产卡片,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实物账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财务报销。新购固定资产报销时,财务人员根据经审核通过的实物资产审批单、政府采购单、政府定点采购单位发票、《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入库)登记表》、领导批件等有关附件,经实物管理人员验收确认后,办理付款或报销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借用、调剂

第十五条  对单位内部科室相互借用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科室和借用科室办理借用手续,约定借用期限。资产借用手续需报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因办公地点调整,对建筑物附属资产(如空调)等不方便移动或移动成本较高的资产,经局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室核实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可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与使用单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未经局资产管理办公室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各科室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捐赠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退休、调离、调整之前需报资产管理办公室并办理相关资产交接手续。未完成资产交接者,办公室不得办理调动、退休相关手续。各科室负责人应配合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调剂)、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条  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

(一)申报。资产使用科室于每年6月底前集中提出申请。

(二)审核审批。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各科室上报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对固定资产进行审核,并提交局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填写《固定资产申请处置(报废、核销、鉴证)明细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进行申报处置,报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三)处理。单位接到审批部门同意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后,对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属于资产无偿转让(调剂)的,调出、调入科室应办理交接手续;属于出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的资产,填写相关报表后,交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处理。房屋、土地、车辆等产权变更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调账。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进行账务处理,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物资管理人员对固定资产信息作相应的调整。

(五)备案。资产处理结束后,资产管理办公室应于资产处理结束次月将处置结果及相关材料,报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通过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调整有关资产信息。

第二十一条  报废资产处置。各科室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自行处置。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不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由局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审核拟定处置方案,经局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审批,按规定进行统一处置。

第二十二条  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全额上缴财务部门管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各科室要明确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实物,及时建立本科室固定资产实物账,资产管理办公室做好各科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资产备案。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科室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并建立清查台账,做到与财务价值账核对相符,财务人员签字备案。

第八章  责任、赔偿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科室、使用科室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并保护其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六条  单位法人代表是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其所属、使用的固定资产如实登记,不得隐瞒,不得按管理权限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不得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七条  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的表现和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原则上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逶责任、态度恶劣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赔偿费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缴纳,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原则上为科室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单位资产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共同缴纳。单位不得给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于个人责任丢失的,一律按同规格型号资产的现行市场价赔偿;属隐匿者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二)因人员调动所涉及固定资产没及时追回的,由科室负责人和资产管理科室以及负责人事、资产管理的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共同按相应折旧价赔偿。

(三)没有明确负责人和主管科室的公共资产,由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按相应折旧价负责赔偿。

(四)经公安机关鉴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不当造资产被盗的,按原价的50% 赔偿。

第三十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无法修复的,按折旧价的30%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资产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资产损坏的;

3.在操作过程中,因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坏的;

4.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失职,造成损坏的;

5.人为因素导致水灾火灾等发生,造成资产损坏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损坏的。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折旧价的10-20%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

2.资产维修、洗刷、搬运过程中,非故意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汇报、认识较好的。

(三)损坏的固定资产折旧价值: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按原价计算;2-3年按80%计算;3-5年接60%计算;5一10年按30%计算,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四)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及所更换的零件、材料费;局部损坏致使固定资产完全报废的,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

第三十一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科室公用或几个人共同负责的,能够明确责任人的,由责任人赔偿,不能明确责任人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区别处理,分担赔偿。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虽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

(二)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有的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四》经公安部门鉴定,自身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但仍未能避免被盗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三条  损坏、丢失总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资产管理科室与财务室进行审核和汇总,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损坏、丢失总价值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科室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由资产管理科室与财务室进行审核,分管资产领导提出处置意见,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五条  损坏、丢失总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意见,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一旦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使用科室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科室。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公安立案处理,并出具证明或鉴定。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后,单位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资产损坏进行及技术鉴定。

第三十八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当事人要写出书面报告,写明经过,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资产管理办公室,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和财务室审核,报分管领导,经单位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  赔偿人应按处理决定及时到财务室缴纳赔偿金。赔偿金在1万元以下的,赔偿人在接到通知之曰起30日内,应—次缴清:在1万元(含1万元)的赔偿人可分期缴纳,但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对不按期缴纳的从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条  凡属损坏报废、丢失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科室和财务根据决定及交款单据,按规定调整相应账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所属所有科室及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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