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85号)精神,严格执行《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63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64号)的规定,积极稳妥推进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思路实施。“一个统一”即: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统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五个同步”是指: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一)改革范围。我县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目前尚不分类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性质确定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缴费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口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 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
1.“老人”待遇计发办法。“老人”指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老人”继续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退休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属于统筹项目的由养老本基金支付,统筹外项目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执行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新人”待遇计发办法。“新人”指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按照本办法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3.“中人”待遇计发办法。“中人”指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中人”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与企业养老保险保持一致。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为确保“中人”退休待遇不降低。对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置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确保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2024年10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直接执行新办法。
4.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其离休待遇的发放及调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四)建立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工作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按本单位参加职业年金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根据国家规定可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五)基金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六)统筹层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建立区级调剂金制度。全区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资源由自治区统一集中管理。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根据全区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三、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改革
为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改革工作能顺利进行,成立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组 长:刘甲锋 县人民政府代县长
副组长:吴 静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王 辉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黄自爱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吴士忠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时新华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徐 东 县财政局局长
马国峰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卢震桓 县地税局局长
王建宁 县人社局副局长
姜桂娥 县社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推进改革的具体落实措施,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县财政局将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吴士忠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形成联合工作机制,及时磋商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问题,以确保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为改革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改革的实施方案,组织落实督查各部门、单位改革进展情况。县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处理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执行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务管理制度、基金预决算制度,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正常发放的筹资机制,按照改革需求对财政资金进行测算,做好改革资金保障。
县编办负责提供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信息、编制用工管理情况以及全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等情况。
县社保局负责做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及职业年金经办管理、社会化管理等工作。
县地税局负责做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征缴工作,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
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积极做好数据采集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等相关工作,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四、实施步骤
(一)拟定工作方案,成立改革领导机构(2016年1月)。
(二)广泛开展政策宣传(2016年1月-2月)。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准确解读各项政策,针对群众关切问题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三)成立工作机构,组建经办队伍(2016年1月底前)。
根据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需要,县编办要给县社保局增加从事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所需编制,确保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顺利开展。
(四)逐级做好培训工作(2016年3月)。
举办不同层次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经办管理培训班,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2016年4月)。
县社保局应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数据采集工作,按照信息采集、数据拷贝、编制实名制的要求,做好启动前各项准备工作,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集中管理,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效率和经办服务质量。
贺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