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贺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贺兰县地方税务局
贺兰县总工会
2016年8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进一步做好我县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3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宁人社发[2015]32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开展“同舟计划”,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安排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工作重点。全面推进我县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工作目标。按照自治区要求,逐步实现我县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2016年,我县建设项目基本实现全部参保,完善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2017年,我县全部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面加强按项目参保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二、政策实施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1.在贺兰县辖区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其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用工难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2.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施工企业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增人员花名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按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处理。
3.从事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参照本方案执行。
4.本方案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县建设项目中使用的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职工在内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法定退休年龄内职工。建筑施工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1.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的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以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造价的20%,缴费费率为1.2%,工伤保险费为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
2.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三)缴费责任和期限。
1.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项目造价,并在招投标时单独立项,于工程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县医保中心申报,核定缴费基数及费率后到县地税局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缴的工伤保险费应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专业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2.按工程造价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总承包单位应当于合同到期30日前向县医保中心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医保中心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四)劳动用工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人管理,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方负责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对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建筑工人(包括临时用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并及时上报县医保中心。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并竖立在工地显著位置,明确告知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及待遇标准和职工发生工伤后投诉举报渠道。
3.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以行之有效的方式告知职工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五)工伤认定和鉴定。
1.职工在遭受工作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应当由其所在施工企业在30日内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社局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施工企业负担。认定工伤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以劳动合同为凭证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人社局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2.进一步优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程序和时限,县人社局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决定。职工工伤伤情稳定且伤情简单的,及时向银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建筑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作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后,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在工期结束后,仍处于停工留薪期内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其待遇计发基数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
3.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伤残1-4级,根据伤残职工本人的意愿,可在申请核定待遇前选择保留劳动关系,定期领取工伤待遇;也可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一经选择不得变更。5-10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承包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处理。
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受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已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偿还的,由建筑项目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七)合力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配套政策落实。
1.县住建局要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向人社局和医保中心提供施工项目名单。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前置条件;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2.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监局、住建局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严格予以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为切实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工作取得成效,由县人社局牵头,县住建局、安监局和总工会参加,成立全县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重大事项,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组织督导各部门、各企业开展各项工作。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
(二)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起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1.县人社局要牵头组织实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负责工作方案、年度行动方案、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待遇享受和劳动用工政策的制定,对建筑工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并通报县住建局。组织开展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和工伤保险参保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县医保中心要依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际和从业人员流动从业的特点,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完善工作流程,在工伤保险登记、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等环节开通绿色通道,做好服务工作,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及时拨付工伤保险待遇。
3.县住建局要强化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和项目施工许可证管理,对未提交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不按规定开展劳动用工管理的单位和项目进行严肃处理。
4.县安监局要强化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督促、指导、检查各相关部门开展建筑行业安全工作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并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信息沟通,配合做好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5.县地税局要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积极参与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协同当地人社局、住建局、安监局、总工会联合开展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及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保障情况的专项联合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情况通报,以加快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进度,相互协调,共同建设信息系统,确保部门间信息沟通顺畅、共享便捷。
6.县总工会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宣传,主动介入工伤事故的处理,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企业工会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加强部门协调。人社、住建、安监、地税、工会等部门要在全县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下,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协同作战,通过共同制定政策方案、共同宣传政策方案、共同执行政策方案的方式,确保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进顺利,取得成效,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