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档案局,各有关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管理工作,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规范化整理和数字化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今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须提前一个月,对移交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和数字化,将数字化之后的电子档案送交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导入全区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通过后,进行纸质退休资料的申报审批。自2021 年1 月1 日起,企业不按规定规范整理和数字化的档案,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接收。
二、社保经办机构在接收档案时,应严格审查每份档案内容是否齐全,目录记载与档案材料内容是否一致,装订是否符合规定;数字化后的电子文件是否与纸质材料一一对应。在认真核对每份档案内容、卷数和电子文档后,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三、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后,因争议、仲裁、诉讼等活动中所产生的档案资料,由各业务发生环节归档保存,不再归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联系单位: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联系电话:0951-5099175,5099128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国资委 自治区档案局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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