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14时30分,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室(贺兰县富兴北街创业东路5号县政务中心A座8楼801室)举行田俊芳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一案的听证。
特此公告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