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李少鹏,男,29岁,文化程度:大学,汉族,身份证号码:411122********8139,联系方式:1839428****。本局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贺市监罚告〔2022〕25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由于疫情,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此告知书,本局于2022年3月23日向你邮寄送达此告知书,因联系不上你,现特公告送达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你应当在视为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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