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杜照尚,男,58岁,文化程度:高中,汉族,身份证号码:411202********1512。本局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贺市监罚告〔2022〕71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2、当事人:齐翠先,女,5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150204********006X。本局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贺市监罚告〔2022〕72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3、当事人:张国凤,女,49岁,文化程度:初中,汉族,身份证号码:513029********4721。本局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贺市监罚告〔2022〕73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4、当事人:魏占军,男,60岁,文化程度:初中,汉族,身份证号码:410482********5914。本局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贺市监罚告〔2022〕74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
5、当事人:王占留,男,62岁,文化程度:高中,汉族,身份证号码:410482********7715。本局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贺市监罚告〔2022〕75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壹拾万元(¥100000)。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告知书,本局于2022年12月5日向你们邮寄送达此告知书,因疫情原因,也无法邮寄送达,现特公告送达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你们应当在视为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