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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华伟民等3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3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1、当事人:华伟民,男,55岁,文化程度:高中,汉族,身份证号码:330822********631X。本局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贺市监催告字〔2022〕23号”、2022年12月15日作出“贺市监催告字〔2022〕49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缴纳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当事人:孙海茹,女,37岁,文化程度:初中,汉族,身份证号码:142621********1549。本局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贺市监催告字〔2022〕22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缴纳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3、当事人:王爱萍,女,62岁,文化程度:初中,汉族,身份证号码:620421********0025。本局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贺市监催告字〔2022〕40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缴纳罚款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局于2022年6月14日、2022年7月25日、2022年12月15日向你邮寄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因你们联系不上或拒收,现特公告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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