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郑明,男,53岁,文化程度:小学,汉族,身份证号码:152822********5418。本局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贺市监处罚〔2023〕42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此处罚决定书,本局于2023年4月28日向你邮寄送达此处罚决定书,因你联系不上,现特公告送达此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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