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惠红新,女,54岁,文化程度:小学,汉族,身份证号码:610622********1124。本局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贺市监罚告〔2023〕11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2、当事人:李晓红,女,47岁,文化程度:初中,汉族,身份证号码:410521********2043。本局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贺市监罚告〔2023〕13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告知书,本局于2023年5月19日向你们寄送达此告知书,因你们联系不上或拒收,现特公告送达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们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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