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窦世柏,男,51岁,文化程度:初中,汉族,身份证号码:620502********0033。本局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催告字〔2023〕3号),已于4月9日公告送达。因你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我局于2023年6月5日作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催告字〔2023〕 12 号),再次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字〔2022〕119号)确定的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25万元;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25万元。
2、当事人:魏海涛,男,48岁,文化程度:中专,汉族,身份证号码:230102********2111。本局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催告字〔2022〕4号),已于4月9日公告送达。因你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我局于2023年6月5日作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催告字〔2023〕 13 号),再次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字〔2022〕120号)确定的下列义务:1、缴纳1、罚款13万元;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13万元。
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局于2023年6月7日向你邮寄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邮寄送达,现特公告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