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经营户等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我局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作出决定:将贺兰县登记市场主体中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的428家企业、15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1000户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公示,同时通过贺兰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告知,如不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行政决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贺兰县政务中心A座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804室
联系电话:0951-8061990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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