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汪兴龙,男,4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22426********1512,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渭源县莲峰镇古迹村******。本局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贺市监处罚〔2023〕61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和通过你签字确认的《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手机号码、即时通讯账号和送达地址向你送达此处罚决定书,本局于2023年7月28日向你邮寄送达此处罚决定书,因你拒收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此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3〕61号PDF电子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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