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百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由本局2024年11月26日立案调查宁夏宁百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羊肉一案,在法定程序规定的时间内于2024年12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贺市监暖罚告〔2024〕14号)及2024年12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4〕245号),因办案机构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适用法律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我局2024年12月6日做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贺市监暖罚告〔2024〕14号)及2024年12月17日下达的《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4〕245号),并将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前,你有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将按法定程序重新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于你,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以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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